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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告修正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適用辦法 資誠提醒五重點

中央社/ 2023.10.02 16:45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002 16:45:52)財政部預告修正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適用辦法,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修正重點如下:

1.修正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 2.增訂以境外低稅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時,與營利事業屬同一信託關係的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因相互間具有一定程度的財產上利害關係,故為營利事業的關係人(企業)。但受託人為所在租稅管轄地主管機關許可的信託業者可排除適用,即認定為非關係企業。 3.修正豁免適用CFC門檻的計算方式,可排除直接持有具實質營運CFC的盈餘。 4.增訂兩類應備妥文件,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1)足資證明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豁免規定基本要件的相關證明文件; (2)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FVPL情形的查核報告。 5.增訂營利事業自CFC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因匯率不同產生的差異數,應列為獲配年度兌換損益:免調整營利事業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年度的損益。 6.修正財政部公告之低稅區參考名單範圍,不包含各租稅管轄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因特定稅率(制)的態樣繁多,且相關資訊未必對外公開,故將就個案事實判斷是否列為低稅區。 7.刪除營利事業取具境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及減資清算等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的規定;但所得來源地為大陸地區者,該等文件仍應經海基會驗證。 8.修正辦法自112年度案件開始適用。

林巨峯提醒本次有五大修正重點: 1.本次修訂關係企業/關係人定義,增加信託關係的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為營利事業的關係人(企業),針對將CFC股權做信託移轉的營利事業,計算CFC直間接持股比率時應留意,也許有可能會因此仍需適用CFC課稅制度。 2.營利事業個別且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均在700萬元以下者可豁免適用CFC制度;700萬元門檻的金額,可排除直接持有具實質營運的CFC盈餘,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仍應揭露實質營運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若有虧損亦需依規定計算及經申報核定才能適用前10年虧損扣抵。 3.此次修正,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更加複雜,且對企業透過CFC處分非低稅區轉投資事業股權產生財會與稅務不同的損益處理方式,建議企業於投資架構調整前應事先評估CFC影響數。 4.此次增訂放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年底未實現評價損益可選擇先排除列入CFC盈餘,俟處分或重分類(重分類至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FVOCI)時再將已實現損益計入CFC盈餘課稅,係考量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企業所能操控,故草案增訂此項規定,但僅限第一層CFC持有的FVPL適用,且營利事業應就全部第一層CFC持有的FVPL選擇相同計算方式,並備妥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FVPL情形的查核報告(此報告有別於CFC個體財報);此項選擇一經擇定適用不得變更。 5.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豁免規定基本要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及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FVPL情形的查核報告(適用於選擇先排除FVPL未實現評價損益列入CFC盈餘者),均屬備妥文件,結算申報時毋須檢附,待稽徵機關查核時再提示。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范香琴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將投資收益減除範圍改為「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解決了非低稅區投資事業損益中屬「其他綜合損益或其他權益項目轉列保留盈餘」之項目被提前課稅(例如處分其採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事業),之後實際分配時又再次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中而造成重複課稅的問題。惟針對企業所關注透過BVI及開曼等免稅天堂間接持有實質營運低稅負地區,如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產生之投資收益提前課稅問題則未列入此次修法範圍,跨國企業仍應評估影響並思考調整投資架構及營運布局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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