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屏東明揚工廠大火造成4名消防人員殉職及多名員工死亡及輕重傷,金門縣長陳福海於案件發生第一時間即關心消防局對於類似案件應變機制,並表達消防同仁生命安全為值勤時首要之務。消防局表示,於近日加強抽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並由代理副局長陳國瑋率隊,針對化學火災案件使用裝備器材進行演練。
金門縣消防局說明,今年9月22日屏東科學園區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發生大火,搶救過程發生爆炸造成搶救人員殉職,明揚國際科技公司主要經營高爾夫球相關產業,高爾夫球體中心係由合成橡膠、關鍵鏈添加物等複合物混合而成,原料中含有過氧化物,而有些關鍵添加物屬於禁水性物質,與水接觸產生強烈反應,可能發生爆炸,過氧化物及禁水性物歸屬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第三類及第六類物質。
金門縣消防局表示,消防局依法針對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在案列管之場所10處,皆係因第四類「易燃液體」之油類物質達法定管制量,尚無本次屏東明揚工廠大火主要原因物質,然而,此類場所之行政機關依法列管僅為公安責任部分環節,最主要仍必須由全民秉持「財產管理權人,負有管理之責」,
消防局提醒,未列管在案並非代表該物質不存在,主要之因有二:一是未達管制量,意即量體不足以被認定達危險性;二則是未依法申報,消防局於近日由代理副局長陳國瑋率隊,於轄內第一大隊有存放爆炸物質場所進行查察,並至第二大隊自來水廠金湖淨水場辦理化學火災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含警戒區劃定、A級防護衣著裝實作、毒性氣體檢測、架設電動水霧炮塔稀釋環境、搶救人員除汙及廠區人員依法提供資訊及配合搶救等,本次明揚工廠大火造成嚴重結果,尚待中央調查報告結果公開,然在案件發生當下,即表示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於管理層面已有尚待檢視改善之處。
消防局呼籲,消防法第15條及相關法規已訂定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數量及管制量,儲存上述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時,請各業者務必先行辦理場所消防圖說審查,以確保生命財產安全。
消防局局長呂英華表示:依法列管場所,每年由管理權人定期申報,由消防機關檢查,保障場所達法定要求之安全標準,此階段屬於預防階段,然而在場所發生火災時,消防人員到場進行搶救工作,依消防法第21-1條,管理權人應提供「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前揭未依法提供必要資訊者,得依同法第43-1條處管理權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金門縣消防局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