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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宏誠風聞奏事》為參選請假?競選活動開始了嗎?

優傳媒/ 2023.09.28 06:00

台灣的選舉法制向來定有競選活動的期間,似乎從未認真執行過,參選人早已「偷跑」從事競選活動,使得法律喪失尊嚴而形同具文。法定競選活動期間的規定,既是為了避免長時間陷於競選激情而影響社會秩序,也可讓執政或現任者優勢在選舉中趨於最小化。(圖/取自網路)

 

作者/桂宏誠   

 

國民黨徵召為總統參選人的新北市長侯友宜,於結束訪美行程回台後尚未到市府上班,隨即「無預警」地宣布請超過三個月的長假以投入總統大選。此舉自招致了民進黨的抨擊,但侯陣營也拿賴清德都在競選卻不請假予以反擊。

 

其實,民選首長和副總統都是「責任制」的政府人員,理應無所謂「請假」的問題,只是民選首長目前也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而擁有請假的權利。然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定的「競選活動期間」還未開始,為競選活動而請長假的理由就顯得不知所以。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六條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的競選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並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該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則規定「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顯然經公告後才是主管認定合法的候選人,翌日也始得開始從事競選活動。然而,總統大選的實際競選活動,三、四個月前不是早就開始了嗎?

 

台灣的選舉法制向來定有競選活動的期間,但似乎從未認真執行過。過去曾有學者質疑,參選人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前早已「偷跑」從事競選活動,使得法律喪失尊嚴而形同具文,故建議主管機關內政部應予正視及提出修法。但內政部和當時的部長徐國勇卻回應,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前的活動只是競選的「事前準備」,並已有《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規可資規範,而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後,才算是「競選活動」及應受到《選罷法》的限制。

 

台灣的選舉法制基本上是仿效日本,但日本嚴格執行選舉法規,這卻是台灣未能也仿效之處。日本《公職選舉法》所定競選活動期間的限制,如參議員和知事的競選活動期間為投票日前十七日內,町村議員或町村長候選人則是投票前五日內。然而,在日本若提前從事競選宣傳活動,就會因屬違法行為而遭到取締或法辦。

 

事實上,台灣的選罷法定有競選活動期間的理由和日本一樣,都是為了社會秩序和選舉的公平,故法律規制與競選有關的公開活動,只限於在一定期間內才能為之。例如,早期台灣的選舉法規曾有規定,只有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內,才得以公開在自己選區內的家戶或沿街拜票,而這項規定迄今仍是日本選舉時的法律規範。

 

選舉中有所謂「執政優勢」或「現任者優勢」,為了避免這種優勢所擁有的政府資源,被運用來競選而造成不公平,除了在法制上應予限制和防範外,法律明定競選活動期間,也是儘可能營造公平競選環境的作法。換言之,法定競選活動期間的規定,既是為了避免長時間陷於競選激情而影響社會秩序,也可讓執政或現任者優勢在選舉中趨於最小化。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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