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造業的現場,每一個細節都可能關乎到工人的生命安全。然而,彰基七期院區的一場工程意外,卻再次提醒我們,安全防護的重要性絕不能忽視。在這起事件中,一名46歲的施姓工人因為營造公司負責人黃姓男子的疏忽,遭到混凝土板砸中,不幸身亡。彰化地院審結,認為負責人黃男未注意設置適當防護設施,且未指派現場主管調度指揮,因此將其依過失致死罪,處以4月有徒刑,可易科罰金。
▲ 彰基七期院區進行新建工程意外壓死怪手司機,營造公司負責任遭判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根據判決書指出,回溯一年前,彰基七期院區進行新建工程,當時地下二樓的擋泥牆不明原因倒塌,壓死了正在操作怪手的施姓工人。這起意外的發生,讓人不禁質疑,營造公司在安全防護上是否有所疏忽。經過審理,法官認為黃男未能確保工地的安全,因此將營造公司及黃男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處以科罰10萬元。
根據判決書內容,當時利晉工程承攬了彰基七期醫療大樓新建工程,並將土方工程轉包給隆和春營造。黃男作為營造公司的負責人,僱用了施男擔任挖溝機駕駛,並在2022年3月1日指派他前往工地地下一樓,負責實施逆打工程作業。然而,就在案發當日的3月11日11時7分許,黃男因未注意設置適當防護設施,且未指派現場主管調度指揮,導致施男在地下一樓實施逆打工程時,遭到混凝土板掉落砸中,逃生不及,當場被掩埋。施男因此受有胸廓多發骨折併雙側血胸等傷害,並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法官審酌後認為,營造公司及黃男未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採取適當的防止物體飛落措施,致使施男在作業時遭到混凝土板掉落砸中而死亡。這對施男及其家屬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因此將黃男依過失致死罪,處以有期徒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營造公司則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 項第5款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依同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科處以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10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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