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宥婷/屏東報導】
針對屏東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爆炸案造成重大傷亡,屏東縣政府25日上午召開記者會,由縣長周春米分就救災、善後、究責做說明,她強調,明揚公司違規事態嚴重,包括貯放有機過氧化物3000公斤是最高上限100公斤的30倍、當天未派專人協助資料提供不完整等,消防局已依消防法舉發,將從重開罰240萬元,此外,她認為明揚公司涉構成公共危險罪及過失致死,將由檢方後續偵辦。
0922火災已確認9人死亡,包含4名消防員在內,另有1名陳姓消防弟兄尚待DNA確認身份,廠區內還有一位失聯者沒有找到,搜救工作仍在持續中,由於各界關心紛紛湧入,縣府社會處公佈社會救助金專戶捐款專戶,到今日上午9時為止,捐款4169筆,金額累計1,097萬3,758元,周縣長宣佈個人捐一個月所得,縣府一級主管捐一日所得,府將在一週內宣佈專戶截止時間。
「爆炸案後續賠償善後問題及傷者復原道路漫長,都需要持續關注」,周春米表示,明揚爆炸案造成109人受傷就醫,目前仍有56人住院,其中15人在加護病房觀察中。為讓消防弟兄、傷者及家屬得到情緒紓解及支持,屏東心理諮商師公會邀集高屏地區62位諮商心理師,配合縣府衛生局、消防局、勞青處安排專業的心理師提供心理支持。
周縣長氣憤表示,肇災的明揚科技公司造成4位消防弟兄、6位員工死亡,超過百人受傷,付出重大社會成本,縣府初步調查出明確事證,證明其三大重大違失,消防局業已舉發,依法開罰,共計240萬元罰鍰,如下:
1》危險物品儲存,超過管制規定,違反消防法第15條第2項,依第42條開罰,處最高罰鍰30萬元。主要事證是,明揚承認在事故發前,倉庫存放超過3000公斤有機過氧化物,超過規定的100公斤上限。
2》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違反第21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依消防法第43-1規定,從重處罰管理權人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主要事證是,0922帶隊的陳小隊長到場時,明揚僅供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事後調查才表明有二份未及時提供。
3》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違反第21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依消防法第43-1規定,從重處罰150萬元罰鍰。
對於明揚現場所儲存的危險物品的數量,是否符合其原來聲請建照及使用之情狀,周縣長也建議由明揚廠房建照核准與管理機關,即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管理分處進一步的釐清要求。
周縣長強調,明揚科技公司有不能逃避的責任,除了行政罰、刑法責任追究外,讓事故受害人未來得到賠償,目前也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屏東分會出具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協助家屬針對明揚科技公司財產完成保全扣押程序,縣府一定會陪伴受傷的勞工,向明揚公司爭取到應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