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 記者江木騰/獨家調查站報導
新北市某高中一名體育班游泳隊員在2018年自主訓練中發生跳水意外,導致全身癱瘓。他的父母曾要求學校賠償4800萬元,但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定依民法求償不成立,需提出國家賠償。結果,張生的父母敗訴。
這位學生姓張,當時就讀新北某高中的游泳校隊,事故發生於2018年11月29日,當時教練指示他進行跳水練習,他依從指示跳入泳池,但水深未達國際游泳總會規定的1.35公尺,結果他頭部重撞泳池地板,造成頸椎第四和第五節骨折,並導致脊椎嚴重受損,經過多次手術後,他至今仍然四肢癱瘓。
張生的父母認為學校管理不善,要求賠償4800萬元,這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未來幾十年的看護費、無障礙設施改建費用、醫療器材費用、勞動能力損失和精神撫慰金。此外,他們也各自要求精神撫慰金200萬元。
學校方面辯稱,國際游泳總會的水深規定僅適用於競賽專用游泳池,並不適用於一般教學用游泳池,且無法確定張生跳水時水深是否達到1.35公尺。根據新北市教育局的調查報告,該校游泳池的最淺處水深為1.1公尺,最深處為1.5公尺,符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游泳池管理規範。
校方強調,該游泳池曾經發生過數百次甚至上千次跳水訓練,從未發生過類似事故。他們認為,事故是因為張生未按正確方式跳水所致,是無法預料的意外事件,無法歸責於游泳池的設施或水深。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張生父母提出的訴求不符合民法的求償規定,應轉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根據法院判決,張生父母敗訴,但他們有權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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