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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解析金融業營業稅眉角 稅率2%、5%一次掌握

中央社/ 2023.09.20 10:09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920 10:09:37)為扶植產業及提升競爭力,各地政府針對金融業營業稅大多給予特殊性的租稅待遇,以台灣現行稅法而言,金融業的營業稅稅率按銷售額類型分為:「銀行、保險本業5%」、「銀行、保險本業外之其他專屬本業2%」、「再保費收入1%」,以及「非專屬本業5%」四種。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表示,綜觀金融業適用現行營業稅第11條修正沿革,因業務性質特殊係按銷售總額課稅,原稅率擬定為5%,嗣後為配合發展台灣成為亞太金融中心調降為2%,調降之3%用於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並訂明金融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一般行業加值型5%稅率之規定。直至103年,財政部評估銀行業及保險業之體質業獲改善,為健全國家財政將「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適用稅率,除再保費收入仍維持1%稅率外,其餘由2%恢復至5%,至「銀行、保險本業外之其他專屬本業」銷售額,因銀行、保險業兼營一般金融業之專屬業務(如銀行投資短期票券、央行NCD等),與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信託業本業性質類似,仍維持原規定適用2%稅率,因此現行金融業適用營業稅稅率就有4類稅率課徵之差別。

陳惠明指出,爰「銀行、保險本業外之其他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2%稅率之規定,相關辦法係以負面表列且無概括條款之方式訂定,換言之,有明文提及的業務收入方有2%之適用,反之,則一律屬採5%申報課徵。然而,有鑒於金融業經營業務及商品推陳出新,縱使財政部不時會考量業者經營情形予以核釋,仍難免有法令未盡之處,例如:財政部發布108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10804586520號令所核釋,銀行業購買央行NCD所產生之收入適用2%營業稅稅率,對於部分銀行業而言,本認一年期以內之NCD收入屬短期票券自營收入而按2%申報,亦有業者原採銀保本業稅率5%課徵,嗣後了解其他業者作法而主張適用法令錯誤申請退稅,然而,未及時申請退稅之業者,如因函令規定僅得就發布後之未確定案件適用2%稅率,將使得業者處於稅負不公平之競爭中,實有違租稅公平。

因此,陳惠明認為,未來財政部對於原本既有業務收入核釋得適用2%稅率時,如非屬更正原已發布核釋適用5%稅率之情形,按大法官釋字第287號之意旨,則應屬闡明法規之原意,固自回歸法規生效之日起均有其適用,較為公平合理。

展望未來金融業營業稅動態,陳惠明提醒業者注意:首先,自103年修法起,規範部分金融業營業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相關條款於113年即將屆滿,值得進一步關注財政部是否規劃調整金融業營業稅稅率,以及稅款運用方式;此外,眾所關注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 17),台灣將於115年正式接軌,未來保險業採用新準則後財務會計處理之變動,將造成其所認列之保險收入或責任準備金等,與現行稅法下營業稅稅基計算之項目將存在重大的差異,預期衍生許多保險業申報實務之不確定性,尚待相關稅務配套措施出爐以及早因應,避免IFRS 17對於保險業稅務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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