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發公告指出,修正了「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主要調整了身分證照片格式,刪除了「半身」二字,以及新增不得使用「鏡像照片」的規定;與此同時,也針對同婚收養者的父母欄紀載方式進行了說明。
▲內政部日前針對國民身分證條文進行調整、修改。(圖 / 翻攝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網站)
根據內政部的最新公告,在新的修正條文中,內政部刪除了身分證照片的「半身」規定,改為明確規定照片應為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範圍。此外,新條文還明確規定不得使用鏡像照片,以避免出現因手機自拍導致相片影像左右相反,畫面與真實人貌不符的情況。
此外,新的修正條文還針對同婚收養者的父母欄紀載方式做出解釋,未來無論是同婚繼親收養另一半子女,或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子女的身分證父母欄的記載方式將與異性配偶相同,不會加註「養」字以及生父、生母姓名,這是考量到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後,民眾普遍對於多元家庭的接受度提高,並且今年修法後也明定同性婚姻可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子女。
▲未來同婚子女的身分證,父母欄的記載方式將與異性配偶相同。(示意圖/shutterstock)
不僅如此,新的修正條文所修改的項目還包括有,對於再次設籍地定居者,應重新分配身分證編號;刪除條文中所涉及的規費,另以戶政標準制定;對於未滿14歲者請領身分證的方式進行修改。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主要是為了調整一些先前不齊全的內容,並釐清一些可能會讓民眾誤解的文字,例如「半身」等字眼,可能會令人誤以為是要拍攝到腰部的格式。
國民身分證相片修正後的規格如下:當事人應繳交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的正面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同時需繳交數位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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