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勝峰/台北 報導】企業購買同業關鍵字廣告進行行銷是普遍現象,台灣卻出現了企業買同業關鍵字進行攻擊的罕見案例!根據《今周刊》報導,永慶房屋利用負責人家族持股公司好房國際旗下好房網惡意報導黑心房仲相關新聞,涉嫌侵害其他公司名譽、商譽,並斥資投放關鍵字廣告的官司,信義房屋因此於2021年提告,今(2023)年七月經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好房國際等敗訴,須賠償信義房屋三百萬元。這樁被指控先製造競爭對手負面新聞,再購買關鍵字大量投放廣宣新聞抹黑的案例,不僅是房仲業首見,在台灣商戰更是絕無僅有,除了在房仲業鬧得沸沸揚揚,更衍生出新媒體助長企業惡性競爭的嚴重亂象。
《今周刊》報導,這場判決結果帶出兩大問題,一是針對新形態的不公平競爭,負責處理妨礙競爭行為的公平交易委員會,未來該如何規範?二是數位平台成為業者購買關鍵字、散播負面訊息的新工具,台灣卻無法令可向平台問責。
過去,信義房屋曾經兩度檢附資料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但公平會當時主張,此案應採「先司法、後行政」,需依法院判決結果,公平會才能做出裁量;唯如今一審判決出爐,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卻告訴《今周刊》記者,信義房屋若提出新的檢舉,公平會都會根據司法判決列入參考。不過,儘管台北地院已經認定永慶房屋違反《公平法》,但法院是審查民事侵權行為等,公平會則是審查是否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即便是同個法條,著眼點也會不同,雖然尊重並參考司法判決,卻也未必會按法院判決作為判斷依據。
雖然如此,《今周刊》訪問前公平會委員、輔大法律系教授陳榮隆,卻提出不同看法。陳榮隆指出,如果一案同時違反《刑法》及行政法,通常會讓司法先行,因為秉持「重罪吸收輕罪」精神,擔心出現重複開罰,不過,這只是涉及《刑法》涵蓋的部分,在行政法範疇內,如果公平會判斷有可能影響市場秩序,則可先要求業者暫停行為,否則若完全不處理,就只能由當事人自行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陳榮隆認為,若是如此,公平會本質應是維持市場秩序,角色應該更積極,而非消極以「先司法、後行政」為由,持續放任市場干預行為,導致市場秩序被破壞得更嚴重。他也認為,該案中,永慶房屋行為特殊,一條龍式先報導偏頗新聞,後又購買關鍵字廣告,公平會更應納入案例,對未來規範市場行為,將具有參考價值。
此外,針對數位平台儼然已成為部分業者購買關鍵字廣告、散播競爭對手負面訊息的新工具,《今周刊》亦訪問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秘書長、律師蔡步青,他指出,一般關鍵字爭議可分為兩種行為,一種是搭競爭對手名字的便車,拉抬自家商品或品牌,另一種則如此次兩大房仲業者之爭。而台灣目前並沒有像歐美國家,訂定規範購買關鍵字違法行銷的專法,一旦此案三審定讞,可望讓關鍵字負面行銷的行為樣態,未來更具規範的啟示性意義。
對此,永慶房屋回應《今周刊》稱針對此案已經上訴;永慶房屋也表示,第一,信義房屋所指關鍵字廣告為刊登於《鏡週刊》的一篇文章,全文未提及其他仲介品牌;第二,限制永慶房屋購買關鍵字,將使永慶房屋營業自由及言論自由都受到限制,如果日後永慶要做公益回饋社會,或是創新服務,都不能投放此類廣告?可見判決不合理;第三,永慶房屋與好房網分屬各自獨立經營的獨立法人,彼此屬於不同行業領域,也沒有從屬關係。
針對永慶房屋之回應,信義房屋則依判決書所載回應,台北地院是因為永慶房屋及好房國際同以「信義房屋」為關鍵字,投放多篇與信義房屋相關的扭曲負面報導,故禁止永慶房屋及好房國際購買信義房屋之關鍵字。而且,法院也認定,永慶房屋購買信義房屋關鍵字的行為,對信義房屋之名譽權、商譽確實造成重大損害,至於永慶房屋其他購買關鍵字的行為,法院並未禁止。其次,關於永慶房屋與好房網之間的關係,判決書中明確認定,兩家公司負責人為配偶關係,同時好房網負責人林淑貞亦為永慶房屋之共同創辦人及股東,兩家公司之間關係密切,是不爭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