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904 17:16:13)營利事業於今年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實施後,依CFC當年度盈餘按照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應課徵所得稅的投資收益,是否需要在營業稅處理上申報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及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將產生疑義。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CFC稅制精神,為在CFC產生當年度盈餘時,我國營利事業即需要認列投資收益課徵所得稅,無待是否實際獲配,其目的在避免營利事業透過位在境外低稅負地區之無實質營運CFC進行轉投資,以規避實際營運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的稅負。此一稅制隸屬於所得稅法規體系,與營業稅課徵的法源不同。
又股利收入雖應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然而在營業稅法律定性上,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適用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且營業稅法並未如同所得稅法,定有會計基礎規範,也沒有採用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年度作為股利收入權責發生年度的概念。則營利事業因CFC轉投資之實際營運公司分配盈餘而產生當年度盈餘之所得稅課徵,與取得股利收入申報免稅銷售額之營業稅課徵,為不同的法律概念。
陳志愷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對於被投資事業股利的營業稅課徵,依現行處理方式,係於取得年度申報免稅銷售額,按照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及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