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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警政與司法改革 不要等到見血才開始

匯流新聞網/匯流筆陣 2023.08.27 08:25

【投書】警政與司法改革 不要等到見血才開始 291

王子文/教師

2021年中壢詹老師被警察「大外割」事件,葉姓員警遭桃園地院判處強制罪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2023年3月詹老師並申請國賠。發生於2020年919竹北警方隨機抓人事件,警察濫權有過之而無不及,卻慘遭法院駁回,司法不同調對人民造成傷害。

日前,監察院也對太陽花學運時佔領行政院的群眾遭警方暴力驅離事件,歷經9年後,通過糾正行政院、警政署等5個機關。

當時黃姓志工媽媽等人自發性到新竹縣竹北市東興國中旁表達訴求,六家派出所所長葉日仁帶隊出動十數名警察,以現行犯逮補,移送地檢署、漏夜偵訊,隔天凌晨走出地檢署即昏厥送醫,醫師診斷為急性壓力症候群。

細看直播影片,警察說因為志工的舉牌上寫了行政執行署執行官李貴芬的名字,就開始盤查,要求民眾出示證件,不准民眾拍警察的臉,志工詢問這裡是管制區嗎?警員沒回應,旁邊員警大嗆:「誰錄我就盤查誰!」

志工配合提供身分證字號後,葉日仁所長竟與在場蔡文馨(編號1168)等多名員警喝斥志工,並向多位志工要求出示身份證件,「不出示證件,帶你回派出所三個小時!」,然後把其他志工趕走。
30分鐘後,葉日仁所長帶著多名警員又回到現場,口氣惡劣詢問黃姓志工媽媽所舉的是哪一個牌子,未經同意即擅自從袋子裡搜出一張海報硬塞給黃姓志工媽媽,說她是現行犯直接逮捕,旁邊志工詢問犯了什麼罪,拒絕告知。

當晚,新竹縣警局竹北分局局長謝博賢在派出所前隊志工說李貴芬在前一天就提告,但六家派出所函覆地檢署卻說李貴芬是當天下午5:30報案,晚上約7點半提告,顯然謝博賢說法有誤。假如李貴芬前一天就提出告訴,表示警察未卜先知,被告會站在那裡?如果不是,就是在街頭選一個志工當現行犯抓走!難道白色恐怖再現?

謝博賢還說志工跑到「人家家裡去」,但黃姓志工舉牌位置與李貴芬住宅社區相距甚遠,刻意誤導大眾;事件隔天謝博賢更發布新聞,用「強勢執法」字眼,抹黑、汙衊,還說志工率眾指名道姓毀謗,並危及其家人人身安全,明顯妨礙黃姓志工名譽。

此案評論:真理大學副教授吳景欽表示,台灣從來沒有任何人因為誹謗、公然侮辱被當成現行犯抓走,還直接移送地檢署、漏夜偵訊,整起案件程序瑕疵違法多到族繁不及備載。

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律師指出,海報內容提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金分配辦法,跟「恐嚇」無關,而是凸顯非常嚴重不合理的政策,是稅務人權基本表達,六家派出所所長、分局長應該檢討現行犯的判斷是濫權違法!

此案又不是五年以上重大犯罪有逃亡嫌疑,為何對一位老媽媽限制住居?沒有告訴狀,就因為聽上級的指示就抓人、拘留、直送地檢署;沒有搜索證又怎麼可以強行蒐證?所蒐證的物品也不能作為證據;警方說是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要求連夜移送偵訊,然而當天民眾按鈴控告警察執法過當,法警卻拒絕受理!根本就是對人民歧視不平等!

2009年兩公約已國內法化,《公政公約》第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第31號一般性意見指出,應將侵犯人權者繩之以法。筆者認為,以上公權力之施行已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權與平等原則,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必要限度,以及《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程序正義,觸犯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第89條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第310條誹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與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六個月後,檢察官不起訴書明確指出,黃媽媽的行為屬於憲法保障之意見表達範疇,其舉牌內容屬可受公評事項。但事後違法員警都沒有被移送法辦或行政懲處,相關人等一一火速調離原職或升官,難道掩蓋真相,逃避究責?

2010年販賣蔬果小販因沒有給小費,警察沒收其攤車而自焚,導致北非茉莉花革命,政權倒台;2021年美國黑人佛洛伊德案,涉事白人警員謀殺罪成立,判刑22年;2023年法國一位17歲少年被警察槍殺,引爆18年來最嚴重暴動!

警察濫權事件層出不窮,桃園地院做出對員警不當盤查的有罪判決,是司法史上的第一件,希望台灣警政與司法改革,不要等到見血才開始!

照片來源: 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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