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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前系主任兼營民宿 遭監察院彈劾判申戒處分

引新聞/鄭 有財 2023.08.23 17:12

(記者鄭志宏/花蓮報導)國立東華大學梁姓前系主任被查出兼職經營民宿,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經監察院調查屬實,將梁男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審理認為,梁男擔任系主任相當於簡任12職等的高階公務員,其違法兼職期間達5年多時間,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判申誡處分,可上訴。

圖/東華大學梁姓前系主任,因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經商禁止」條款,遭監察院彈劾。(圖/記者鄭志宏攝)

判決指出,梁男從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為止,擔任東華大學系主任兼教授,但被查出從2013年12月31日起即登記擔任一家民宿的經營者,2015年8月1日起擔任東華大學系主任時,負責人姓名仍為該民宿經營者;經審計部發現後,梁男2021年6月才將民宿的經營者申請變更為梁男兒子。

監察院調查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因此,認為梁男明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商之禁止」規定,應受到懲戒,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梁男坦承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擔任該民宿經營者,但辯稱不知相關規定、也未實際經營,但懲戒法院審理發現,梁男自2013年12月31日起即登記該民宿的經營者,擔任東華大學系主任後仍持續,直到審計部查核公務員是否違規經營旅館業或民宿時發現,函請教育部轉請東華大學查明處理,梁男才於2021年6月1日將民宿經營者申請變更為兒子。

懲戒法院指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認定標準,不以實際參與經營行為者為限,所謂經營商業包括實際參與經營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行為在內;梁男既以經營者名義申請核發民登記證獲准,並已完成申請商業執照行為,則無法稱做無經營商業情事,因此其違法事證明確。

懲戒法院認為,梁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教育部兼職處理法第4條有關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其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考量其違法兼職5年多時間、未實際經營運作,亦未獲取報酬等情況,判申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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