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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戶籍遭遷出 112年9月22日前可申請地價稅續按自住稅率

今傳媒/今傳媒 2023.08.23 08:00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前幾年因新冠肺炎疫情之故出國超過2年未能回臺,戶籍遭戶政機關遷出者,110年及111年地價稅可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期限只到今(112)年9月22日,請民眾把握時間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處說明,民眾受疫情影響未能入境,導致在臺戶籍被戶政機關遷出,使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被稅捐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情形,財政部於111年7月發布函釋,放寬110年及111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亦即土地所有權人確因疫情遭遷出戶籍,且無符合條件的人設籍,只要在112年9月22日前檢附切結書,證明設籍人出境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並向土地所在稅捐處提出申請,110年、111年就可恢復按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財政部僅針對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導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放寬仍可續享優惠稅率;如果民眾是111年受疫情影響而戶籍遭遷出,依規定將會自112年起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所有權人欲續按優惠稅率課徵,則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設籍,並且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始得於112年按千分之2稅率計徵地價稅。民眾如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官網查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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