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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不實謠言抓得到嗎?亂講話妨害名譽小心被告!

威傳媒/ 2023.08.23 12:39

(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前言

現代人們的生活幾乎離不開網路工具,食衣住行育樂皆可在網路上找到符合需求的服務,也因為主觀的評論越來越多,甚至覺得就算亂講話也不會有被究責的問題,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今天來聊聊關於『不實的指控』發生時,我們可以怎麼做,是只能透過耗時的訴訟嗎?還是有別的方法可以捍衛自己的清白?如果你也正有此困擾,歡迎跟我們聯繫喔!

一、被散布不實謠言攻擊時,應該怎麼保護自己?

1.1 保存證據

如果是做生意的商家應該都很清楚,社群平台多的是分享傳播與留言功能,評價既可以廣受好評,也可以招來罵名。

針對惡意的負評留言,或是消費者在其他社群平台上的不實指控,店家若保有監視錄影畫面,或透過消費紀錄來查證是否真的情況如同消費者所述,若所言不實,建議店家第一步要保存或備份當時的紀錄以備之後有可能發生之消費糾紛。

若是有之前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其他相關佐證,都建議在完整的可能性下做保存的動作,保存證據可能會需要多用一點心力,但我們都不曉得會不會有哪一天用得上。

1.2 委由律師掛名出具律師澄清函

有些人可能會想,我被栽贓了,但是我有證據證明我的清白,所以我可以自己來回應就好。

但是人在氣頭上的時候,用字遣詞可能都帶著情緒,一不小心也可能落得互相提告妨害名譽的後果。

若是涉及到商譽、名譽問題,委由律師掛名出具『律師澄清函』也是其中一種較為正式的回應方式,除了彰顯對自己品牌的捍衛決心,也能避免由自己來回應,卻說錯話、落下把柄,反而給對方多了反過來提告求償的機會。

即便是私人與私人之間,也不會因為沒有品牌的商譽而不需要律師協助,每個人的名譽都很重要,最近又接連發聲的性騷擾事件,並不一定受害者就是控訴人,也有可能被指名的嫌疑人是被誣陷的情形。

1.3 提告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或加重誹謗罪

如果對方還是不願意更正用詞或道歉,甚至堅持自己的指控真有其事,那麼可以考慮透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名譽。

如果那些指控是不實的,導致自己遭受名譽上的損害,通常會提告誹謗罪或加重誹謗罪,下一點開始我們來解釋加重跟沒加重的條件各是什麼。

二、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跟加重誹謗罪是什麼?

2.1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根據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重點有二:

(1)意圖散布於眾
(2)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這邊的散布於眾,指的不一定是要在公開場合對著多數人說,即便是私下對著不特定人說也有可能構成。

此外,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部分,指的是需要具體事項來陳述,例如:指控一個人有非法情事(非法擁有槍械、持有毒品甚至吸食)、當小三破壞人家家庭、或說商家的商品含有有毒物質……等等。

而所謂『謾罵』的詞彙比較不屬於誹謗罪,而是公然侮辱罪的範疇,例如:罵人家是豬、是智障、是廢物……等等,比較屬於是公然侮辱的行為,不過不管是誹謗還是公然侮辱,都屬於妨害名譽,這部分後面會提到。

2.2 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誹謗罪多是「言語」的傳述與表達,加重誹謗罪則多是透過文字、圖畫或其他如影片、信件、傳真等方式傳播,所以刑期也會比較重。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3 誹謗罪的保存證據

一般來說,會提告誹謗罪,多數時候都是覺得自己才是受害者,但是在訴訟中,也要提出許多證據,所以保存證據不管在什麼時候都是很重要的,若是想較為完善的爭取權益,建議先和律師諮詢過,也會比較清楚證據的保存方向喔!

2.4 誹謗罪不罰的情形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但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公共利益的尺寸拿捏,很容易一個沒拿捏好就觸法,若是有相關情形,建議找律師諮詢分析。

※相關法令:《刑法》第310條、第311條。

三、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有什麼差別?

3.1 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要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都看得見或聽得見的「公開」場合有辱罵或侮辱名譽的行為。

3.2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差別

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不一樣的是,誹謗不需要在公開場合說,只要意圖散布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即可,但是公然侮辱罪要成立,必須符合公開場合的要件。

除此之外,對於毀損名譽的條件也不太一樣,如同前段提過的,誹謗罪需要說出『明確事件』;而公然侮辱罪只要公開場所符合了,謾罵的詞彙不需要是具體事件也有可能構成。

雖然構成的條件不一樣,但是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都屬於我國《刑法》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節,所以提告時只需要跟警察說明要提告妨害名譽,或是與律師諮詢完後,由律師來分析、判斷提告方向即可。

※相關法令:《刑法》第309條~314條。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在網路上發言需要謹慎再謹慎,不論是想要公開發言但是怕被告,或是被不實謠言栽贓攻擊想要捍衛權益,都歡迎與我們律師聯繫討論喔。

在網路上發言需要謹慎再謹慎
在網路上發言需要謹慎再謹慎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
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
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 顧問律師
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 顧問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 常務監事

鴻安法律事務所
服務專線:02-2388-2839
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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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8號10樓之8
事務所LINE@:@dqe4564o
事務所網站:鴻安法律事務所(https://www.honganlaw.com.tw/)

(資料來源:威傳媒新聞-Win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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