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徐沛琪/綜合報導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167條規範,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不過你知道無障礙車位並不等於身障車位嗎?買房配車位能增加買氣,不過整棟大樓的無障礙車位有時不一定有人需要,但買了又怕日後轉售使用衍伸法律問題。
一名網友在社群Dcard以題為「碰到屋主配的車位是無障礙車位」發文描述,近期看上一個幾乎完美的物件,但美中不足的是,發現屋主是配「無障礙車位」,房仲解釋,「無障礙車位不等於殘障車位,是不需要任何證明就可以停」,是因為當時屋主想要大一點的位置才加購買了它,車位在最低層B4。
但原PO認為,觀感上還是覺得不太好,提到隔壁的無障礙車位還直接把logo圖用膠布覆蓋貼滿,煩惱這樣的車位條件大家會不會介意,或影響到未來轉手的機率。
貼文曝光後,網友激動表示「可遇不可求啊」、「這應該是地下室最棒的車位了」、「上下車方便、停車方便」;還釣出過來人說,有小孩的話上下車會超方便,車位夠大,停好車門可以全部打開,搬東西抱小孩都不怕碰傷。
至於內行網友也請她放心,說明這應該是比較新的建案,法規有規定一定要設有無障礙車位,目的是優先供有需求的買方可購買,但若銷售到一定比例後無人有需求,即可按一般車位形式銷售。
對此,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表示,無障礙停車位如屬依法設置之法定停車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為共用部分並得約定專用,與一般法定停車位無異,並未限制選配銷售之對象。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因此,無障礙停車位如屬依法設置之法定停車位,未來只能在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間買賣,不能外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