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818 14:20:29)加拿大於 2023 年6 月22日正式立法通過《線上新聞法》(Online News Act),成為繼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後,國際間第二個制定強制性協議的國家。但《線上新聞法》立刻遭到大型數位平臺的強硬抵制。首先,在該法公告生效當日,Meta宣布基於法遵,將於該法正式施行後,中止加拿大使用者透過Facebook與Instagram上獲取新聞內容。Google也在同年6月29日透過其官方部落格,宣布立法生效後,將由其所提供之搜尋、新聞等服務,刪除指向加拿大新聞媒體的新聞鏈結,並中止相關新聞產品之服務。
數位平臺的法遵應對
資策會科法所表示,數位平臺的動作是可以預見的,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立法初期也受到相當強烈的反彈,但根據澳洲財政部於2022年12月發布之執法週年報告,表示實施至今,該法確實督促了Google及Meta與澳洲新聞媒體業者(包括小型及獨立新聞媒體業者)達成商業協議,惟相關商業協議受保密條款所拘束,難以進一步評估對於新聞媒體的實際助益。 資策會科法所進一步表示,即使是採取另一種歐盟著作鄰接權模式,執行上也需要持續與大型數位平臺對抗,例如捷克在修正著作權法後,Google也採取動作移除受保護的新聞內容;法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也介入調查Google違反平等協商一事,並要求Google應履行多項緊急措施,以與新聞出版商進行真誠談判。
我國立法進度
目前我國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之相關草案,已有多位立法委員提出草案版本,大體參酌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為立法體例與架構,並採取多階段的協商程序的立法設計。在部分的草案版本中,併行提出設置特別基金 (數位基金)的制度,以保障新聞媒體業於數位市場之發展、平衡數位平臺發展對新聞媒體業之影響。
資策會科法所建議,相關立法討論應先釐清法制規範的立基點,才能有效展開,否則恐躊躇不前。澳洲的立法是建立在大型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議價能力不對等之前提下,並將相關法規修訂於競爭與消費者法,其本質上應屬於競爭法之一環,並由澳洲通訊暨媒體署(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ACMA)協助其進行有關合格新聞媒體之認定。而加拿大的立法是由其文化遺產部所提出,其立法背景在於保護與促進新聞媒體之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而執法機關亦由文化遺產部下之執掌監理之獨立機關(Canadian Radio -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CRTC)擔任。目前我國將立法列為選項之一,如有必要推動立法,宜先明確擇定立法架構與主責機關,及相關機關之間的共同協力,也必須考量可能對消費者的相關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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