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買房透過房仲找物件,可以減少找房、看屋的時間,而下定決心要購買時,房仲為了協助確保買方的買房意願與展現誠意,會請買方先支付一筆斡旋金,藉此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不過,當買賣任一方反悔違約,會依照契約成立方式來判斷賠償金額。
日前有網友在PTT上表示,他下了一間老公寓的斡旋金,沒想到屋主和仲介說賣得太便宜了,反悔不想賣,要求再加價150萬才肯同意出售,他好奇這樣是合理的嗎?
貼文曝光後,原PO在留言區補充斡旋尚未簽約,而其他網友則表示,「他沒簽斡旋可以吧,除非他簽斡後反悔」、「看屋主委託書上面有沒有斡旋價額達到銷售條件可自行將斡旋金轉為定金,有的話可以跟仲介一起求償,如果屋主擺爛,你可能要選擇提告才拿得到錢,而且仲介通常為了能繼續賣也不會因此跟屋主翻臉,給你參考」、「那頂多是仲介跟買家不好交代」。
買中古屋下斡旋金,也與屋主在房價上達成共識,但後來在簽約前屋主卻說不賣了,像這樣的情況買方到底能不能請求賠償?永慶房仲網曾表示,在買賣不動產交易過程中,不論契約成立是採用斡旋金或要約書的方式,任一方反悔違約都有一定的罰則。
永慶房仲網指出,當斡旋金已轉為定金後,買方若反悔不買,或違反已約定事項致無法簽訂買賣契約時,定金將全數歸給賣方。而賣方反悔時,買方可以要求兩倍的定金,而房地產知識平台「賣厝阿明」也曾舉例過,原本斡旋金10萬,當雙方同意後在斡旋書上簽名,若屋主反悔則可要求除了原本10萬的斡旋金之外,再賠償10萬。
「賣厝阿明」也補充道,若在議價階段,即房仲收取斡旋金去與賣家洽談時,若賣家不滿意買方出價也不願意降價時,此時議價便為失敗,仲介應退還全額斡旋金,此時賣家不須賠償斡旋金,若以接受議價,簽署正式斡旋書後,便須依照斡旋書所指定金額進行賠償。
另外,若以要約書的型式議價,根據內政部的「要約書定型化契約」規定,若雙方已同意買賣後有一方反悔,可要求違約方支付出價的最高3%當作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