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邱姓男子在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服替代役,卻無故曠職多天,時數高達196小時,被依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移送法辦,日前被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邱男被-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示意圖:截自freepik
據了解,邱男自前年12月應徵集後,在楊梅區公所服替代役,今年2月卻無故曠職多天,時數高達196小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邱男被移送法辦後,桃園地院法官審酌其犯案動機、犯後態度等,判處他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本篇文章轉載自 桃園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