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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檢偵辦泰安鄉公所秘書涉嫌貪瀆案件

台灣捷報/警政--彭維權--鍾文和 2023.08.10 11:56

【記者彭維權/苗栗報導】苗栗地檢署張聖傳主任檢察官偵辦苗栗縣泰安鄉公所陳姓秘書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自(9)日凌晨起,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苗栗縣調查站、臺中市調查處、航業調查處臺中站,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泰安鄉公所、陳姓秘書住處、相關借牌投標廠商等10餘處地點執行搜索,並傳喚(傳喚)陳姓秘書等共20餘人到案詢問(及訊問)。迄於(10)日凌晨6時許,經檢察官漏夜訊問後,以陳姓秘書、投標廠商黃姓男子、張姓父子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違背職務上行為要求(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本案係經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檢具相關資料報告本署,經本署指派張聖傳主任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指揮偵辦後長期蒐證,發現陳姓秘書自從101年開始擔任泰安鄉公所秘書後,近年來疑收受賄賂包庇廠商以借牌、詐術投標等方式投標泰安鄉公所工程等嫌疑。

為釐清相關案情,於(9)凌晨發動此次搜索、通知(傳喚)訊問行動。檢察官於(10)日凌晨偵訊後,認陳姓秘書涉嫌收受賄賂包庇廠商以非法方式投標泰安鄉公所相關工程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及圖利等罪嫌,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投標廠商黃姓男子、張姓父子涉嫌違反上開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之圖利、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等罪嫌,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亦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另違反政府採購法出借牌照投標之廠商蔡姓男子、洪姓女子則分別諭知以5萬元、3萬元交保。本署仍將就案情尚未完全明朗部分,縝密蒐證,以期毋枉毋縱。

公務員本應廉潔自持,任何公職人員均不應以國家授予之職權或職務上之實質影響力,作為取得私人利益之對價;於承辦相關公務採購或公共工程,更應珍惜公共財物及相關資源,使之發揮最大公共效益,用以造福鄉里。本署轄區內任何公職人員所涉貪瀆不法案件,本署仍將持續整合轄內肅貪能量,以辦案為反貪的最有力宣傳,維護各界對公務員廉潔執行職務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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