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宜蘭新聞)【記者陳俊傑/宜蘭報導】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民眾若將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懸掛他車牌照,均屬上述規定處罰對象。
宜蘭縣財稅局表示,牌照就如同車輛的身分證,由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是可以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憑證,每台車輛都有其專屬的牌照,不可與其他車輛混用,倘有移用情形,移用與被移用者,均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財稅局指出,以甲君擁有A、B兩台車為例,A車排氣量1,987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B車排氣量3,311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28,220元,甲君將A車牌照懸掛於B車車體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各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甲君要被處總計78,900元的罰鍰(A車車牌11,230元×2+B車車體28,220元×2),倘B車另有逾滯納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或牌照已被註銷情事,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2項規定併同裁處。財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將牌照任意拆下移用,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