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買房後,如果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賣房子,可避開最高45%稅率的房地合一稅,改適用20%的稅率。一名原本住在新北市的陳小姐,110年1月買在新北市居住,因公司調派至高雄市,必須離開原工作地,所以在112年5月出售房子,國稅局指出,她符合優惠稅率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1至4目規定,交易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未逾10年及超過10年者,分別適用稅率為45%、35%、20%及15%。
此外,同條款第5目規定,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在110年6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適用上述優惠稅率的情形,包括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非自願性出售該房屋、土地,得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陳小姐購買新北市房地時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有實際居住事實,持有房地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並附有調職證明文件,符合財政部公告因調職因素,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除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外,若有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也可適用較低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上述案件是上班族由新北調派到高雄,原本若房子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賣掉,適用房地合一稅率35%,但因符合非自願性的豁免條款,稅率降至20%,這對於遭調職或被裁員的房貸族來說,可以省下不少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