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語歌壇大姐大陳盈潔因積欠邱姓友人280萬元借款,教唆大姐以妹妹名義偽簽本票,遭檢方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最高法院維持更二審見解,駁回上訴,陳盈潔判關3年2月確定,未扣案犯罪所得43萬200元沒收。據了解,北檢已發出傳票,命陳盈潔8月23日到案服刑。
▲「台語歌壇大姐大」陳盈潔判囚3年2個月,被命於8月23日到案服刑。(圖/翻攝自臉書)
陳盈潔以要在廈門從事演藝事業為由,在2011年向友人邱姓男子商借200萬元,後來再追加280萬元,邱男為確保債權,希望能有人作保,陳盈潔和姊姊陳乃嘉商量後,決定讓姊姊以妹妹陳郁心的名義,簽下一張到期日為2014年2月21日的本票給邱男,邱事後追債時發現本票上的簽名是假的憤而提告;被冒簽的妹妹事後也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該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案也因此爆發。
姊姊陳乃嘉自首偽造本票,2015年間遭法院判刑1年7月,緩刑3年確定,檢方認定陳盈潔與陳乃嘉是共犯,因此依教唆偽造本票的「偽造文書罪」起訴她,一審桃園法院認定陳盈潔有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但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遭撤銷後,高院更一審改判1年8月,緩刑4年。
全案再經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又做出不同判決,更二審依證人證述及卷內客觀事實,認定陳盈潔確有構成教唆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她辯稱她對陳乃嘉為情緒性言語,並無教唆偽造有價證券之意,不足採信。更二審認為,陳盈潔因本案獲有110萬元的犯罪所得,扣除已返還給債主66萬9800元,餘額43萬200元應予沒收,且考量陳的責任、犯罪動機及犯後態度等,判刑3年2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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