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徐沛琪/綜合報導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必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若沒有符合條件者設立戶籍,原則上就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又以相鄰2棟房屋的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夫妻個別所有,房屋經打通使用,可以合併認定為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房地,以一處為限,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後,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且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可合併認定為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不過合併後的兩處土地,仍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規範,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則以700平方公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