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稅從105年實施,並給予自住客住滿6年,可享400萬元的免稅額,並且課徵10%優惠稅率,而去年以來新制上路,已經有些民眾可享這樣的優惠,但資深地政士指出,有民眾沒搞清楚「設籍」限制,要賣屋時才知,400萬免稅額飛了。
房地合一稅民國105年上路,加上6年,等於111年起就陸續有賣方符合相關的規定。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有一件案例是,屋主打算出售房子,且購買時所有權人本人已經完成設籍,且自住、無出租及營業的情事,前後已經5年多。
不過,日前他將爸爸的戶籍遷入後,並把自己的戶籍遷出,心想爸爸是「直系親屬」,這樣應仍可符合連續設籍6年的規定。沒想到,委託房仲售屋時,才知道房地合一稅無法適用10%稅率,及主張400萬元免稅額。
鄭文在表示,《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戶籍登記應為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並不包括父母親」。但是,《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換言之,房地合一稅卻沒有直系親屬的規定,因而造成所有權人錯誤判斷。鄭文在強調,直系親屬,例如父母親、成年子女,只能符合自用「地價稅」或是自用「土地增值稅」的申請要件,房地合一稅是不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