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嘉義市議員戴寧涉詐領助理費,一審遭重判10年半。(本報資料照/記者陳致愷攝影)
嘉義市無黨籍議員戴寧遭控詐領助理費逾518萬,嘉義地檢署依貪汙罪嫌起訴,求處24年有期徒刑。嘉義地方法院今下午宣判,戴寧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3罪,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
嘉義地院表示,戴寧自述未實際交辦工作予陳、郭、邱等助理,對照證人陳、郭、邱、溫、郭等5人證詞,可知陳、郭、邱均只是形式掛名的公費助理,均未實際擔任戴寧助理,並從事助理職務。
嘉義地院認為,戴寧在申報陳、郭、邱為公費助理的名冊上均有親自簽名,且有筆跡鑑定,戴寧應知悉陳、郭、邱均為掛名公費助理。加上陳等人證詞,均直指戴寧實際支配郭等人受薪帳戶內的助理薪資款項。
另,郭姓掛名助理受薪帳戶內的助理薪資,部分轉帳到戴寧個人持用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部分被用以繳交戴寧的勞健保等費用;邱姓掛名助理受薪帳戶的存摺、提款卡等資料,也確實在戴寧使用的自用小客車上遭檢調查扣,且該帳戶內的助理薪資部分,被用以繳交被告勞健保等費用。
法官審酌戴寧在本案發生時擔任嘉義市議會議員,應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的用意,竟以人頭助理方式,詐領議會發放的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罔顧選民所託,顯不可取。
加上戴寧犯後未能坦然面對己身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又擔任各屆議員期間詐領財物行為的時間非短,詐領金額非少,犯罪情節非輕等一切情狀,遂依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3罪,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31萬8750元沒收。
更多新聞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