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居安思危意識,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採「有預警、分區」方式,結合漢光演習實兵操演,於112年7月24日至27日,依北部、南部、東部及外(離)島、中部之順序實施,各地區於演習當日1330時至1400時實施 30 分鐘警報傳遞與發放、疏散避難及交通管制,並於1400時至1430時防空演習警報解除後,實施30分鐘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開設演練及災害救援演練;演習地區內之團體、公司、廠(場)站或民眾,若未依民防法第21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配合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各地方政府得引用民防法第 25 條裁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至 15 萬元以下不等之罰鍰。
1.7月24日(星期一):北部地區(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
2.7月25日(星期二):南部地區(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3.7月26日(星期三):東部地區(花蓮縣、臺東縣)、外(離)島地區(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
4.7月27日(星期四):中部地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