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徐沛琪/綜合報導
買房含車位已成標配,就算用不到日後也能租出去獲得額外收入,相對更保值,不過購買停車位時留意產權登記及用途格外重要,除了按件物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決定設置車格數量,即「法定停車位」,建商只要滿足法定停車位數量後,可以「自行增設」的停車位,除確保同棟住戶都有車位停,在預售時也會比較搶手。
PTT一名網友先前買了少戶數的預售華廈,總共6戶,車位只有4個,他買的時候剛好有配車位。不過近期遇到建商為了幫沒分到的其餘兩戶規劃位置,希望原PO同意社區停車場部分空間讓那兩戶停車;更跳腳的是,1戶月付2000給社區管理費,另戶竟然免費,氣得他本意為了社區和諧,刻意無視並悶不吭聲,現在建商變本加厲要求白紙黑字同意他們停車,必要的話還要開區分會議多數決同意。
原PO認為,花了大錢買車位「約定專用」,卻要用不相等的代價讓給別人停車,雖然沒有占用到自己的車格,但會妨害迴車空間。不滿「沒有付錢買車位,為什麼可以享受跟我一樣的停車權利?」
貼文曝光後,許多網友看完都認為月付2000元的管理費未免也太佛,建議「一個月收5000」、「不要簽就好,南部鄉下都不只2000」、「拒絕,不然就是一個月收一萬」、「千萬別簽,建商沒規劃好跟你無關」、「2000改3500,或你的車位原價賣回,但停免費的」、「建商只是在等你出手,然後順勢把矛盾轉給你。」
還有內行集思廣益,想奇招反制,稱「你跟建商說,你的車位賣他,你要免費的」、「車位變更不是他說了算,要報各縣市都發局」、「依照當時買車位的價格請這兩戶繳納給管委會,把這兩個位置約定專用」、「停車空間變更要重新申請使用執照變更,私設6至30萬罰鍰並限期改善,必要時停水停電」、「千萬不要,以後你們要成立管委會需要通過安檢,停車場也有相關規定會很麻煩有管委會,公共空間設施壞了才好修,也能夠有社區規範,不然只會互相抱怨每況愈下」。
考慮買房有無附加車位之前,首先要了解幾個觀念,住宅大樓附設停車場的所有權和產權都屬建商,曾發生住戶想轉賣車位發現有使用權等類似狀況;停車位型態主要分「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以及2012年底廢止的「獎勵增設停車位」三種,法定的概念是社區共用,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來決定數量。
該網友遇到的狀況即是增設車位的部分,建築師盧天威表示,即建商用剩餘的樓地板面積以公共設施或獨立狀方式登記,這些都是使用執照有竣工圖驗收登載之車位,可賣給任何人,至於所提之私設停車位倘有涉及法定空地留設或與使用執照竣工圖不符,恐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並開罰。
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曾提到,除上述停車位的分類外,依地政機關產權登記的方式加以區分,可分為「有權狀」或「無權狀」2種,但登記方式沒有顯示停車位的屬性,需要檢視建築執照暨其設計圖上的標示;法定停車空間不得以專有部分登記,僅得列入共有部分,登記為全體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所以無單獨核發所有權狀。獎勵或增設停車空間如符合構造上、使用上的獨立性,且有編列門牌或領取所在地址證明者,得以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物,這類停車空間單獨核發權狀,且可單獨出售給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社區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