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銘瑞、吳文隆/高雄報導
高雄市鳥松區日前一名張姓男子騎乘普重機車車牌未依規定懸掛,後方巡邏員警見狀上前攔停。過程中張男辯稱沒有要規避罰單而翹牌,警方告知車牌號牌需從後方明顯可以辨別,並非可視即可,全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掣單舉發。
7月19日13時許,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員警巡邏行經鳥松區公園路時,發現騎士張男(約21歲)騎乘普重機車號牌懸掛方式明顯與其他車輛不同,遂上前攔停。警方詢問張男車輛號牌是否更改,張男表示「這個合法!我該有的都有」,還向警方表示曾經收過超速罰單,並沒有要規避罰單而翹牌。
圖:員警現場查看該車牌角度明顯與規定正面懸掛不符。(仁武警分局)
參照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237 號判決,「所謂牌照懸掛固定者,係指牌照正面固定朝向後方,倘牌照正面得任意傾斜,改變角度,致他人對其牌照上之文字、數字有所誤認,或不易辨別時,即非固定懸掛,自屬未依指定位置懸掛」。惟警方現場查看該車牌角度明顯與規定正面懸掛不符,即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掣單舉發,可處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 惟張男自認沒有違規而拒簽罰單,警方提醒民眾如對於舉發事實有異議,而拒不簽收紅單,舉發人員在紅單上記明「拒收」或「拒簽」,紅單仍屬完成合法送達。建議民眾還是先行簽收紅單,若有疑義可依規定向監理單位再行申訴為宜。 仁武分局呼籲,車輛改裝仍須符合法規依據,車牌應依規定掛在其原有固定適當的位置上,不得擅自裝設於旋轉架上或刻意向上翹。如果遇有肇事逃逸事件時,將使得肇事駕駛的追查產生困難,切勿聽信他人建議違法改裝,以免荷包失血得不償失。
圖:員警現場查看該車牌角度明顯與規定正面懸掛不符。(仁武警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