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張欽/台北報導】
被害人權服務協會於2011年成立至今已完成許多任務,之前在法律制度方面,被害人提告後,一、二審法官竟可以不傳喚告訴人就直接審結案件,甚至連一審判決書都不送達被害人,成為國際笑話的丟臉國恥,協會提出修法草案並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審查委員會多次提出修法要求後,終於通過法案,司法機關依法必須傳喚告訴人並給予陳述機會,完成協會改革司法第一步。
被害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名檢劉承武指出,協會努力促成修法讓被害人可以到庭陳述機會,但也只限於陳述意見,根本無法在被告及證人說謊時,立刻陳述對每個證據方法的意見,仍然只是施捨及恩典!離武器平等還很遙遠,協會創立的目的與功能,還有很多沒有做到,還有很多要努力的。
劉承武還說,因為法律制度武器不平等如此嚴重!被害人寧可採取自訴手段取得武器平等待遇,導致自訴比例逐年升高!絕非國家的好現象,更造成了法院沈重負擔,因此,在協本會推動下,期盼司法法制委員會主動提案通過修法,增設如日本及德國法律的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
劉承武解釋,日本與德國法的制度是,讓被害人也可以不用透過自訴,取得對於每一個證據方法及每個程序,跟檢察官一樣的訴訟地位,且可針對被告說謊提出反駁意見,甚至在證人有不實證詞時,可以馬上駁斥!還能隨時補充理由及證據方法,一項一項反駁被告提出的反證,讓台灣的民主法治成為符合世界普世價值的文明標準,真正貫徹落實憲法保障每個人的訴訟救濟權利和地位。
不過,司法院至今仍不願接受被害人權與被告人權平等待遇的基本人權!在國際上場合只承認被告人權才是人權,在我國的法律上也找不到任何「被害人權」的文字!劉承武感慨指出,頂多是法務部力推通過施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一條的立法理由中才寫到「被害人權」字樣,當然,這已經是天大地大的進步!在這部被害人的基本法中終於建立了「資源平等」、「輔導平等」、「就業就學就養就醫平等」的待遇。
劉承武還強調,我國在眾多律師團體干政下,一定不會讓被害人如同日本社會一樣,與被告武器平及人權平等、訴訟地位平等待遇!尤其是已經三審定讞的判決,死刑犯就是有律師團體干政而不准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依據法律執行死刑!甚至主張執行死刑違憲!被害人的父母親人永遠等不到真正的公道正義。
最後,被害人權協會對未來的展望,就是趕快完成武器平等、人權平等、訴訟地位平等待遇的任務目標。將已經三審定讞的死刑犯,毫無再審及非常上訴救濟途徑的死刑犯,能夠在我國繼續執行死刑,協會也不枉為全國第一個為被害人發聲的全國性公益團體。並且持續推動爭取尚未完成任務的司法改革,並作為一輩子的職志及天命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