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文和/苗栗報導 苗栗地方法院受理111年度選字第11、25、31號當選無效訴訟,經審理後,合議庭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宣判,判決大湖鄉代表謝見德、大湖村村長傅顯榮當選無效;縣長鍾東錦、大湖鄉代表林裕欽部分,則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鍾東錦、林裕欽、謝見德、傅顯榮分別為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苗栗縣縣長選舉、大湖鄉第1選舉區鄉民代表選舉及大湖村村長選舉候選人,投開票結果分別經中央選委會及苗栗縣選委會公告當選。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對於鍾東錦、林裕欽、謝見德、傅顯榮4人,縣長候選人徐定禎對於鍾東錦,鄉民代表候選人葉琪熏對於謝見德,分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主張鍾東錦、林裕欽、謝見德、傅顯榮競選團隊中之陳姓男子,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委由林姓男子先後轉交現金2,000元、4,000元予丘姓女子,請託丘姓女子及其家人投票支持謝見德、傅松琳(未當選)、傅顯榮。 其後陳姓男子又於111年11月24日交付現金1萬4,000元予丘姓女子,請丘姓女子協助買票,丘姓女子受託後,於同日18時許交付現金1萬元予張姓女子,央求張姓女子及其家人投票支持傅松琳及傅顯榮。 同日稍晚丘姓女子又至林姓女子住處交付其現金4,000元,央求林姓女子及其配偶投票支持鍾東錦、傅松琳、謝見德、林裕欽、傅顯榮。 此外,鍾東錦、傅顯榮並授意謝姓男子於111年11月23日20時許,至葉姓女子住處以現金2,000元向其買票,央求葉姓女子及其配偶投票支持鍾東錦、傅顯榮。 被告鍾東錦、林裕欽、謝見德、傅顯榮則均辯稱:並未指使陳姓男子、林姓男子、丘姓女子、謝姓男子向他人買票,對上開買票情事均不知情等語。 苗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鍾東錦、林裕欽部分:陳姓男子雖有於111年11月24日交付現金1萬4,000元請丘姓女子協助買票,惟依丘姓女子歷次陳述、收受賄款之張姓女子及林姓女子證述,暨林姓女子住處監視器影片,可知當日陳姓男子僅請託丘姓女子協助為傅顯榮、傅松琳2人買票,丘姓女子亦有向林姓女子表明係為該2名傅姓候選人買票,且當時買票金額係以每一候選人一票1,000元為計算標準,其買票金額並未包含鍾東錦、林裕欽之選票在內,丘姓女子行賄過程雖有提及鍾東錦、林裕欽,但僅係出於己意自發性為鍾東錦、林裕欽拉票,與其交付林姓女子之賄款無對價關係,難認有為鍾東錦、林裕欽買票之事實。 另謝姓男子於偵查中僅稱有為傅顯榮向葉姓女子買票,未提及有為鍾東錦買票之事,核與葉姓女子及其配偶邱姓男子之證述相符,故亦無證據證明謝姓男子有為鍾東錦買票之行為。從而,鍾東錦、林裕欽被訴當選無效部分,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謝見德部分:依丘姓女子、陳姓男子及林姓男子於另案刑事及本案審理中之證述互核勾稽,可證明陳姓男子確有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委由林姓男子轉交2,000元買票賄款予丘姓女子,請求其投票支持謝見德。 又謝見德與擔任傅松琳競選總部主任委員之陳姓男子往來密切,陳姓男子亦多次為謝見德助選,實質上可認為是同一競選團隊,謝見德並對於陳姓男子為其買票之事,有知情、授意或容許而推由陳姓男子實行前開賄選行為之情形,故判決謝見德當選無效。 傅顯榮部分:依丘姓女子、陳姓男子、林姓男子、謝姓男子及葉姓女子於另案刑事及本案審理中之證述互核勾稽,可證明陳姓及謝姓男子確有分別為傅顯榮買票之情事。又傅顯榮與擔任傅松琳競選總部主任委員之陳姓男子往來密切,亦與謝姓男子交情甚佳,渠等均曾多次為傅顯榮助選,並積極參與傅顯榮之競選活動,而傅顯榮對陳姓、謝姓男子為其買票之事,有知情、授意或容許而推由渠等實行前開賄選行為之情形,故判決傅顯榮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