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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通過 強化性騷擾防治機制

中央社/ 2023.07.21 10:19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721 10:19:39)為防治性騷擾,行政院研修「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共三法。近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共修正19條,並將法案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本次草案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提供被害人保護及扶助,修正要點如下:

【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 當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可不經內部程序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若向雇主提出申訴後不服懲戒結果,可提再申訴;行為人若是最高負責人,申訴人離職後1年內仍可申訴,受理申訴起3年內仍可裁處,被申訴人應配合調查,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者加以處罰。

【最高負責人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 如認定最高負責人有性騷擾行為,處新臺幣1萬至100萬元罰鍰,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亦適用。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新增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的賠償金。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調查期間可暫時停止或調整職務。

【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 明定雇主有防治性騷擾義務,即使沒有接獲申訴,仍需釐清相關事實,對工作場域適當調整,明確界定不同的「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

另增定雇主接獲性騷擾案件,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提出適當懲戒;若公司人數為10人以上未滿30人應訂定申訴管道。

【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雇主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福資源;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申訴人可在調查期間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還需視情況補發薪資。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長陳奕翰呼籲,雇主們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注意員工人際互動,營造互相尊重的職場文化,杜絕職場性騷擾發生。縣府將在修法後辦理宣導會,邀請各事業單位參加,加強各界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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