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719 09:24:37)僱用外籍移工的雇主們須注意!雇主應注意移工朋友的定期健康檢查日,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起,在外國人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至指定醫院做定期健檢,若未依規定涉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高可罰30萬元。
第二類、第三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時,或其他依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之狀況,若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的次日起7日內,安排至醫院辦理補充健檢。如未依規定安排聘僱外國人接受健檢,或未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規定,可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曾有雇主因工作繁忙,忘記安排家中移工做定期健檢,直至相關機關通知後才發現逾期辦理,依違反《就業服務法》開罰。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長陳奕翰提醒,雇主應隨時注意所聘移工健康檢查時程及身體狀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也應協助雇主辦理以免受罰。有關外籍移工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受聘僱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於網站輸入受檢移工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即可查詢該移工6、18、30個月的定期健檢起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