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傳媒|記者穆大/整理報導
上週六(15日)大同驚傳被中國華映科技求償30億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30億元),儘管週日大同緊急做出澄清,表示「公司營運、財務皆不受影響」,但週一(17日)開盤仍直接摜至跌停,報48.9元。
圖片來源:翻攝奇摩股市
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原屬大同集團旗下華映百慕達,必須向中國華映科技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30.29億元(約新台幣132.7億元),大同被要求負連帶清償責任。大同16日發布聲明指出,「華映業績的承諾對象是中國證監會,並非華映科技。大同既非當事人,也不是保證人,財務、營運都將不受影響」。
對此,不少財經專家認為判決並不合理,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李禮仲表示,「就法而言,中國的判決在台灣無實質確定力,且依大陸《擔保法》、我國《民法》保證之規定,大同不負連帶保證責任,中國華映科技幾不可能對大同公司執行求償」。財經名嘴黃世聰也在臉書PO文,「大同被求償131億元!但股民別被嚇到,判決不合理,也無法執行!」
2009年台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19項承諾,華映及大同負連帶責任。證監會核准該收購案。華映科技從2010年至2017年,獲利新台幣108億元,2018年華映宣布重整,無法給付貨款,華映科技因而虧損,2019年控告大同及華映(百慕達)、華映,要求支付人民幣19.14億元,隨後提高至人民幣30.29億元。
大同指出,該判決理由清楚記載:「從《承諾函》出具目的及背景來看,《承諾函》系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將本次交易涉及所有由華映納閩、華映百慕達作出的承證監會要求,將本次交易涉及所有由華映納閩、華映百慕達作出的承諾,須提供實際控制人關於該等事項的連帶承諾而出具,中華映管、大同公司與華映百慕達系共同承諾主體,該承諾中不存在主從合同,亦無一方為另一方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具有從屬性質的保證責任的特徵」。
大同說明,判決理由清楚說明,大同曾出具的承諾函是為當時華映科技在中國上市,應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要求所做出的承諾。況且2009年業績承諾終止後,證監會曾經要求華映百慕達出具新的承諾函,大同並沒有再重新出具任何保證或承諾函,因此對之後的業績承諾更無關係。大同也強調,此判決理由矛盾,將提起上訴,堅信最終必能釐清這並非商業合同條款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