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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維新觀點》陳明文洩露底價貪污無罪,看貪腐沈淪原因!

優傳媒/ 2023.07.13 05:42

陳明文案法官的見解,其實基本上是「司法官僚體系及權貴政客」及「司法黃牛幫」,為了方便脫罪將構成「獲得利益者」作更限縮性的解釋,屬於「法官造法」違反一般社會常識,其目的就是方便「權貴政客及附從官僚」脫罪的傑作。讓貪污圖利無罪化,而且可以繼續參選!這也難怪民進黨完全執政後,清廉快速消失,而貪腐橫行。(圖/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立委陳明文2008年被控,在2007年擔任嘉義縣長任內辦理民雄汙水下水道工程標案時,將底標6.54億元洩漏給當時的投標廠商偉盟工業公司董事長賴文正。賴公司原本以投標價6.568億元投標,但超過底價。在得知底價為6.54億元,開標議價時,該公司即自行減價為6.538億元(低於底價20萬元)並因而得標。因賴文正有不利陳明文的證詞,陳明文因此遭收押;被檢察官依貪汙圖利及洩密等罪起訴。

 

第一審嘉義地院審理時,陳明文的律師爲蔡碧仲。廠商賴文正在第一審翻供,指在遭收押時對陳明文不利的證詞,是因當時檢調以交保為利誘,他才這樣說。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採信賴的翻供,而判陳明文無罪。

 

一、洩露底價貪污圖利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上訴第二審,台南高分院於2017年9月26日判決,認定陳明文洩露工程底價犯行明確,但對於是否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則認為得標廠商的工程是虧損,因而不構成貪污圖利罪。而僅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判刑6個月,並可易科罰金新台幣18萬元。陳明文上訴最高法院,而於2018年12月14日被駁回上訴確定。

 

二、違反社會常識:

陳明文在縣長任內洩露工程標案底價,幫助廠商得標取得6.538億元的工程,結果竟然判決不構成貪污圖利罪;而祇判決洩密罪!這個判決對於我們律師界及一般社會大眾有注意到案情的人,都會覺得這個判決根本就是為「貪污圖利罪」大開後門。而且根本違反社會常識及一般倫理價值脫節!

 

三、貪污圖利?或洩密?差很大!

判決是否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罪行,主要的關鍵有兩點:

1、刑度差很大:

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其罪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祇是刑法132條第1項洩密罪,最高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得易利罰金。根本不用關。

2、能不能參選?

犯貪污圖利罪,終身不得參選。

但洩密罪,則不影響。

所以是否構成「貪污圖利罪」?這是一個非常敏感的「權貴政客」及「權貴官僚」及「司法官僚」及「司法黃牛幫」的重要活躍的議題。

 

四、90年修法埋下貪腐後門:

民國90年10月25日以前的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者」,並不以「因而獲得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但在90年10月25日修正案,為了假藉「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而將過去的貪污圖利罪,修改成為結果犯,並明確規定將「因而獲得利益者」列為構成要件。

而且將原來第4、5款均有未遂犯的處罰,但修改後卻將第4、5款的未遂犯取消。

我認為當時的修法增列「因而獲得利益者」做為構成要件,而且後來司法解釋更限縮到錢財利益,實在是矯枉過正。都是為貪污圖利的成立增加困難度,尤其取消未遂犯根本就是大開「貪污圖利」的後門,立法諸公應該要儘早修法改正。

 

五、法院大開權貴貪腐後門:

陳明文洩露工程招標底價,使特定廠商因而得標;照道理廠商取得標案即已「因而獲利利益者」。概廠商取得該標案,本來就已取得該工程施工的可預期之各項利益。

至於得標廠商在後續工程施作進行,最終是否盈餘或虧損?其實已經是後續插入因素,而且跟違法圖利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所以本來就不應該以「工程是否盈餘或虧損?」來判斷「是否因而獲利利益者?」

不過在陳明文案法官判決「不構成貪污圖利」的理由,竟然是該工程之施作廠商是虧損的;所以不構成貪污圖利罪。法官這種見解其實已經「脫離社會常識,已達硬拗程度」!

概得標後廠商施工,是否盈餘或虧損,其實是後續外部因素介入,已經跟貪污圖利罪沒有因果關係。例如可能面臨的問題是天氣的變化、營造工程材料人工成本的變化,也可以缺工、罷工,也可能是廠商管理不善,也可能是廠商有技巧的作帳技術,造成虧損,這些都是多後續外部因素介入。這些因素其實跟「是否圖利廠商無關」。跟圖利廠商有關的其實就讓廠商有利於得標,取得標案的權利,就已經獲得利益。

陳明文案法官的見解,其實基本上是「司法官僚體系及權貴政客」及「司法黃牛幫」,為了方便脫罪將構成「獲得利益者」作更限縮性的解釋,屬於「法官造法」違反一般社會常識,其目的就是方便「權貴政客及附從官僚」脫罪的傑作。讓貪污圖利無罪化,而且可以繼續參選!

 

六、陳明文的律師控制檢察官陞遷:

陳明文案第二審判決駁回檢察官對陳明文貪污圖利罪的上訴。但後來檢察官並沒有再上訴最高法院。

所以往後洩露工程採購底價幫助廠商得標,就算抓到証據也不構出貪污圖利。這對台灣肅貪及清廉政治多大的諷刺!

可是為什麼檢察官不上訴呢?

其實關鍵就是檢察官的人事任免、升遷、考核權問題。依據法官法第90條規定,法務部成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負責「主任檢察官及警察官、檢察長之任免、轉任、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是法務部政務次長。

但蔡英文就任總統後,自2016年11月就開始任命蔡碧仲來擔任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就是陳明文案第一審律師,而且第一審陳明文被判無罪。

陳明文的律師當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控制檢察官的陞遷調動,這也難怪檢察官不敢對陳明文案提起貪污圖利罪的上訴!

 

七、縱容貪腐、快速腐化:

陳明文案貪污圖利無罪是一件台灣政風的重大指標案件;90年年底貪污治罪條例的修法,的確有過於縱放的問題,而埋下貪腐後門;應該要修改補強。但司法解釋在司法黃牛幫的運作下,其實已經太離譜的違法,大開貪腐之門。民進黨政府卻視若無睹。不過民進黨完全執政後,卻刻意任命陳明文的律師蔡碧仲,來把關檢察官的任命及陞遷。這就顯得太有心機的縱容政客勾結附從官僚貪腐化。這也難怪民進黨完全執政後,清廉快速消失,而貪腐橫行。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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