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朱珈瑩/基隆報導】
本案本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處理員警王○○到場後,第一時間即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9點規定,通知消防救護單位與本局交通隊到場處理,並協助救護傷者、管制現場、維持交通;因係單警到場處理,為即時排除道路障礙、恢復交通,未能察覺股長范○○(男、57年次,下稱范員)駕車隨同救護車前往基隆長庚醫院,致未能當場實施酒測。
另查范員駕車隨同救護車前往醫院關心傷者傷勢,向傷者出示身分證件並提供個人資料及聯繫方式後,即離開醫院返家。
處理員警發現范員未留於事故現場,立即攜帶酒測器前往醫院追查,欲對雙方實施酒測,但到院後發現范員於留下個人聯絡資訊後已離去,處理員警立即報告所屬主管上情,大武崙派出所林所長即循線會同交通隊前往范員住家,經多次聯繫未果,復於同(2)日22時10分范員始接聽電話,於22時27分進入范員住家實施酒測。
范員雖稱發生事故返家後,有飲酒行為,但亦坦承當(2)日12至14時亦有飲酒,故本局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製發罰單,全案以公共危險肇事現行犯移送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
有關范員酒駕涉犯公共危險罪,行政責任部分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規定,已核予記一大過處分,並調整非主管職務;另范員具督察人員身分,熟知交通事故處理相關規定,卻於酒駕肇事後規避酒測等必要調查,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情節重大,核予記過二次處分。
本案范員知法犯法,嚴重影響警譽,本局秉持「不掩飾、不庇縱、不護短」立場,報請基隆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絕無徇私包庇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