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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維新觀點》司法改革的盲點!官本位?或民主參與?

優傳媒/ 2023.07.06 11:29

台灣司法問題非常嚴重,需做根本的改革。而官本位及政治控制,企圖透過法官任命、升遷制度,而控制法官及檢察官的任命,乃是妨害司法獨立的關鍵。法官應改為任期制,取消訴願及行政法回歸普通法院,而司法院本身就是憲政違章應予廢止!(圖/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前立委黃國昌及網紅「館長」陳之漢將在16日舉辦「公平正義救台灣」,上凱道訴求「司法正義」、落實「居住正義」。這是台灣兩大沉疴,雖然總統直選民主化已經27年,問題大家都知道,民意也非常不滿;但政黨輪替已經三次了,兩黨輪流執政已經各兩次了,問題不但沒有改善,反而變本加厲,讓人民對民進黨執政非常失望!

 

一、官本位?或民主參與?

其中「司法正義」及司法改革問題,切身受害者非常多,人民的滿意度祇有26.7%。7年多前蔡英文當選總統其就職演說,提出司法改革是贏得人民最大的掌聲;可惜7年多來,雖然敲鑼打鼓大開司改會議,但人民感受不到司法改革的成效,反而「官本位」「司法官僚化」「司法權貴化」的問題更嚴重。政府違憲、違法侵害人民權益橫行,不但政府控制司法官人事更赤裸裸,而貪腐體制伸入司法情形更嚴重。

 

由於司法改革涉及太多法律專業名詞,反而陷入「官僚」及「專業精英」的本位主義,反而忽略了「人民的感受」及「民主參與及監督」的關鍵性。

 

二、司法獨立了嗎?

法院及法官是代表上帝來判斷公平正義及是非,所以最被期待的就是要具有「獨立超然性」。法官能否獨立?最重要的就是法官的任命制度。

1、法官任命制度:

台灣的法官任命、考績、升遷,依據法官法第四條規定,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負責。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由司法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依據法官法第四條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法官任免、升遷、考核、獎懲,27名委員司法院長當主席,他可以決定14席、12席由法官互選。而形成司法院長可以透過升遷考核控制法官聽話,讓具備獨立自主不聽話的法官被犧牲,而影響司法獨立。換言之透過法官升遷,當庭長、院長,讓「法官官僚化」「侍從化」,而喪失獨立審判的自主精神。

目前這種由司法院控制法官升遷及任命制度,其實就是「官本位」以行政控制使「法官官僚化」的制度,應該要優先改革。應該比照歐美各國制度要朝向民主多元參與的制度,避免由行政權或司法行政權來操控,影響司法獨立。

2、檢察官任命制度:

至於檢察官的任命、升遷則依據法官法第90條第五項規定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主任委員由法務部政務次長擔任。蔡英文民進黨執政後,一直由英系領袖立法委員陳明文的律師蔡碧仲長期擔任法務部政務次長,並擔任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主任委員。這個攸關檢察官任命升遷獎懲調動的重要職務,不禁讓人聯想民進黨派系黑手介入檢察官的人事任命升遷。派系黒手伸入檢察官人事任命升遷,也令人懷疑這就是為什麼民進黨執政後有恃無恐快速黑金化的原因!

這種由法務部控制檢察官任命制度,也都是「官本位」缺乏「民主參與監督」的基本制度設計。

3、15席大法官整碗捧走:

目前台灣15個大法官都是蔡英文總統提名任命,而不是像歐美制度依據多元獨立原則來產生,而造成憲法法庭一言堂。大法官對於政府侵害人民權利的案件,都不敢勇於替人民發聲。這也是造成大家垢病台灣司法不獨立的代表作。

 

三、法官應任期制?或終身制?

雖然我國憲法明定法官終身制,但大法官卻採任期制。但比較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的法官任命制度,除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採終身制外,美國各邦法院其實都是採取任期制;其他國家也是採取任期。任期屆滿需重新再提名經議會審核聘任。有一些國家甚至需經公民投票審議。

 

我國36年制憲當時可能抄美國大法官的制度,卻沒有做好各國比較制度研究,導致一直錯誤到現在。很奇怪法官相反地台灣卻是大法官任期制,但一般法官卻是終身制。

 

法官終身制導致「恐龍法官」及「法官淘汰制度」很難發揮功能。台灣應該修憲將法官改為任期制,而且任期屆滿,需重新新辦理續聘,續聘需經公民投票審查同意。如此必能大幅改善,讓司法更貼近民意。

 

四、廢除訴願及行政法院、回歸普通法院:

我國訴願駁回率92.3%左右,行政法院的駁回率約90%,可以說是駁回法院。訴願及行政法院「官本位」及「官僚本位」很強。再加上法官任命制度不具備獨立性,而由司法院控制。所以成立行政法院反而效果不彰。應該回歸普通法院,並在普通法院設立行政庭,對人民比較方便。而且應該取消訴願前置主義,讓人民可以不需要再經過訴願程序,即可直接訴諸法院。

 

五、廢司法院精蕳司法行政:

全世界祇有中華民國台灣有「司法院」,其他國家沒有類似的組織。而且司法院與法務部有關功能其實是重疊的,其實真的需要修憲廢司法院。

 

而且台灣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加上大法官加起來超過150人。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祇有9人,而且不另設大法官。日本也是祇有16位最高法院法官(而且不另設大法官制度)。我國最高法院法官人數應該精簡到15人;至於剝奪一般法官違憲審查權而另設大法官憲法法庭成為第四審,拖延訴訟並不符訴訟經濟原則。其實不應該剝奪一般法官的違憲審查權(英美法日皆同),如此就沒有必要另設專門違憲審查的大法官憲法法庭。

 

六、結語:

台灣司法問題非常嚴重,需做根本的改革。而官本位及政治控制,企圖透過法官任命、升遷制度,而控制法官及檢察官的任命,乃是妨害司法獨立的關鍵。另外法官應改為任期制,自然可以解決恐龍法官及不適任法官問題。取消訴願及行政法,回歸普通法院。而司法院本身就是憲政違章應予廢止!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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