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705 14:04:25)屏東縣為台灣養殖漁業重鎮之一,養殖魚塭面積達4,824公頃,年產量約81,647公噸,年產值約120億元,因應時代變遷及保障養殖漁民權益,屏東縣政府將縣內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年限,由原本的5年延長至10年,以減少漁民期滿換證申請奔波,並同時減少經費支出。
縣府農業處表示,屏東為農業養殖大縣,其中以石斑、午仔魚、泰國蝦、甲魚、觀賞魚等魚種為養殖大宗,又有鹽埔、塭豐、下埔頭、番仔崙、東海、北勢寮及大庄等7處養殖漁業生產區,面積計1,736公頃,以及塭豐及北勢寮2處海水供水站。有鑑於養殖漁業設置成本較高、養殖魚塭不易變動、養殖漁民也會持續養殖事業等特性,加上「屏東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自民國91年發布施行至今,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年限均未曾修正過。
為因應時代變遷及保障養殖漁民權益,屏縣府與各縣市銜接,將本縣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年限由原本5年延長至10年,以服務本縣轄下漁民免於每5年就要奔波換證,而影響受政府紓困、災害救助、保險等之自身權益,同時能減少支出。
農業處說,屏東縣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無需特別提出申請換證,只要在舊登記證到期前後3個月內,攜帶該登記證及相關資料向魚塭所在公所提出申請,經縣府派員會勘,確認魚塭無變更且持續有養殖,便會核發10年有效期限之養殖漁業登記證給養殖漁民,以更加便民之作為服務漁民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