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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公布全球最低稅負制財報揭露要求新規定

中央社/ 2023.07.03 14:39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703 14:39:58)主管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IAS)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於2023年5月23日發布對 12號會計準則(IAS 12)的部分修正案。符合OECD全球最低稅負制課稅標準(合併營收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集團,在2023年度起「年度」財務報表中就需要開始做額外的資訊揭露。由於部分國家已經開始進入全球最低稅負制的立法進程,受到影響的跨國集團今(2023)年起準備財務報表就要符合最新的規定。同時因為許多國家的新制將於2024年開始實施(例如歐盟國家、韓國、加拿大等),臺商集團若在當地有設立公司,將需要開始為申報做準備。

為因應全球最低稅負新制,國際會計準則進行修正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曾博昇指出,國際會計準則本次的修正是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度實施在即,按現行IAS 12規定,適用IFRS的企業可能需要認列並揭露與此一新增稅負的有關資訊。因此IASB發布此號會計準則修正案,以利跨國集團遵循適用。

全球最低稅負制(又稱支柱二,Pillar 2)是OECD與G20等國際組織所推動的全球反避稅提案兩大支柱之一,確保合併營收達到歐元7.5億規模的大型跨國集團,在全球各地的公司都至少繳納15%的最低稅負(補充稅)。主要目的是用來保護各國稅基,避免各國競相降稅甚至免稅,導致惡性競爭。OECD包容性架構(Inclusive Framework) 141國中,有139國同意執行兩大支柱。目前有意願採行的國家預計的實施時間最快訂在2024年,亦有部分預計在2025年開始實施。

在這個新制度下,補充稅的課徵可能按照所得涵蓋原則(Income Inclusion Rule)的規定,由最終母公司或中層控股公司或各集團公司的順序進行課稅;但也可能適用補充規定依照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nder Tax Payment Rule) 規則由其他集團成員課徵。此外,低稅公司所在國亦可實施合格國內最低稅負制(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ax ,QDMT),優先把稅額在國內做課徵,避免被其他國家課徵。

曾博昇說明,全球最低稅負制度是近年來國際最大的租稅改革,內容非常複雜,僅判斷哪個國家有徵稅權就需依照幾十條法規與註釋綜合判斷,同時還需要企業集團提供精準的公司訊息。要判斷徵稅權還需要有哪些國家已經立法,不過這項資訊也非唾手可得的資訊;自2021年宣示以來,全球最低稅負制隨時在進展與變化,目前多國紛紛將新制度轉換為內國法,各項立法活動正在世界各國如火如荼的展開,但各國的立法進度不一,有的僅僅是政策宣示,有的已經發布草案,有的甚至已經訂立正式立法,讓人眼花撩亂。

曾博昇表示,在此背景下,雖然部分國家已經立法將於2024年實施新制,但對跨國企業集團來說,在2023年就要依照原有規定認列並揭露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恐有強人所難之嫌。因此IASB順應時勢修正IAS 12,在尚未能明確評估利害關係人影響之前,引進暫時性例外規定,受影響的跨國集團得以暫免適用原有規定認列並揭露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不過,為保障投資人或廣泛大眾的權益,修正案引進了新的針對性揭露規定,用替代方法呈現企業的暴險情況。

IAS 12修正案主要內容 跨國集團若在支柱二新制下受到影響可能需要繳納補充稅,此時要判斷相關國家的支柱二立法是否僅僅是政策宣示還是已立法或實際執行立法,IAS 12 所針對的情況僅包含後者的情況,也就是已立法或實際執行立法的國家。

依照法規是否在財務報導年度內是否已經生效,分別適用兩類不同的揭露規則。

根據第一類規則,於相關支柱二法案已立法或實際執行立法,但尚未生效的期間,跨國企業集團應遵循以下兩項揭露規範:

1. 針對遞延所得稅揭露要求的暫時性例外規定 適用暫時性例外規定的受影響跨國集團,得以在「期中」財務報表中暫免適用原有規定認列並揭露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此外,企業須在財報中揭露的是:企業適用本項暫行性例外規定,因此無須認列並揭露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曾博昇說明,由於IAS 12修正案於2023年5月23日發布後立即適用,且按IAS 8之規定追溯適用,因此2023年度期中報表(含第一季已經發布者),都「不得認列」亦「不得揭露」與支柱二所得稅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相關的資訊,僅須揭露自己適用本項暫行性例外規定的事實在財報中。

2. 新的揭露規定 企業若屬編製財務報表適用IAS第12號公報者,於支柱二法案已立法或已實際執行立法但尚未生效之期間,應揭露有助於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因該法案所產生對支柱二所得稅之暴險之已知或可合理估計之資訊,以協助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因該法案所產生對支柱二所得稅之暴險。

企業應揭露其於報導期間結束日有關對支柱二所得稅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此資訊無須反映支柱二法案之所有具體規定,且得以標示性區間之形式提供。在前述資訊尚無法得知或無法合理估計之範圍內,企業應改為揭露對該事實之說明,並揭露有關其評估該暴險之進度之資訊。

其中,可能可以揭露的質性相關資訊釋例包括如何受支柱二法案影響之資訊,以及可能存在對支柱二所得稅之暴險之主要國家。而量化的例子則包含企業利潤可能受支柱二所得稅影響之比例標示及適用該等利潤之平均有效稅率,以及倘支柱二法案已生效,企業之平均有效稅率將如何改變。

針對新的針對性揭露規定,曾博昇補充,這項規定最早適用於財務報導日為2023年12月31日之年度財務報告。

除了上述提到在法規尚未生效前的揭露規定外,根據IAS 12的修正規定,一旦當地所在國的全球最低稅負制法規在財務報導年度內生效後,就適用不同的揭露規定。根據相關規則,於相關支柱二法案已立法或實際執行立法,且已經生效的期間,企業應單獨揭露其有關支柱二所得稅之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

全球最低稅負制各國進入立法進程,對臺資集團產生影響 目前多國已發布政策方向或已進行各項修法程序,支柱二陸續將在2024年後在各國開始推行。

以歐盟的荷蘭為例,荷蘭已發布草案,將於2024年開始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2023年5月31號,荷蘭財政部發布新聞稿,宣布已經提交全球最低稅負的草案給國會審議,一旦通過,預計將於2023年12月31日起開始實施。

荷蘭是歐盟中第一個發布新制草案的成員國,草案內容與2023年初通過的歐盟指令所稅制相同,法規生效時點也與先前歐盟所發布新制實施時點一致。根據新法,所得涵蓋原則(Income Inclusion Rule)的規定即將於2024年開始生效實施,新制規定由最終母公司或中層控股公司或各集團公司的順序進行課稅。

曾博昇指出,臺資集團常見使用荷蘭公司作為地區性控股公司,轉投資歐盟或其他國家。在這種模式下,一旦下轄的公司落入支柱二的低稅公司範圍,將在2024年立即產生補充稅稅負。就算最終母公司所在的臺灣並未引進最低稅負制,作為中間控股公司的荷蘭公司就有義務課徵這個補充稅。

此外,由於作為中間控股公司的荷蘭公司就有義務向荷蘭稅務局支付這個補充稅,荷蘭控股公司將需要提交申報表計算並繳納補充稅給荷蘭政府。對集團來說,2024年就開始要能準確計算稅負,並準備申報所需提交的資料。這些資訊的範圍很可能不僅僅是這家低稅負公司的財務數據,視集團組織架構差異,還可能要將大範圍的資訊揭露。這對集團稅務管理和風險控管來說,將產生重大的影響與挑戰。

兩支柱對臺資跨國企業影響深遠,應持續關心兩大支柱在國際間與各國的發展 曾博昇指出,OECD兩大支柱是近年來國際間最重大的租稅改革之一,對臺資跨國企業影響深遠。

臺灣於今年已經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制度,政府也在緊鑼密鼓規畫如何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及如何參與這個多邊機制,以確保臺灣課稅的權利不被侵蝕。包容性架構中承諾要推行全球最低稅負制的139個國家,也勢必跟隨歐盟各國的腳步致力於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

就算臺灣不在2024年開始實施支柱二,達到課稅標準的臺資跨國集團仍然可能在2024年就開始承擔全球最低稅負的補充稅稅負。只要集團在現行立法將要實施新制的幾個國家(如歐盟)等國設立控股公司,其下轄海外轉投資公司因為享受高額租稅優惠待遇而落入低稅國範圍,就可能因此在2024年就產生補充稅稅負影響,並且產生申報義務。另外,若在這些國家有設立據點,就算不會被課徵補充稅,也可能因此產生申報義務

因應財報編製準則的修正,受影響的集團從2023年起將須正視準備財報所產生的影響。為達到揭露的新標準,臺資集團事先了解集團成員所屬國家立法進度,並須在明年年初做出初步評估暴險,才能準備好年度財報上揭露的需求。

曾博昇建議,臺資企業必須即時掌握臺灣與國際法令變動的情況,密切注意集團布局所在國家是否修改該國租稅優惠政策,或是導入國內最低稅負制及全球最低稅負制進行相關修法程序或提出政策方向。在國際租稅規則越趨複雜的環境下,企業務必妥善諮詢相關專家,事先進行分析評估是否會對自身情況產生影響,整體性的針對控股架構、交易模式、會計政策及集團的利潤配置分析相關調整及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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