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修正34條條文,「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核心項目。(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提供) 記者何勁陞/屏東報導 行政院於112年6月28日函發112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自同年6月30日施行,共修正34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核心項目。 在「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上,未停讓行人罰鍰上限提高至6,000元,明訂行人可通行交岔路口也包括未劃設行人穿越道路口,有關警方不停讓行人取締認定基準如下:一、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始構成違規要件;二、機車及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車輛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始構成違規要件。請駕駛人行經路口務必「慢看停」,「慢」接近路口,減慢速度;「看」隨時擺頭察看左右後方有無人車;「停」暫停,讓行穿線的行人先行。 「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中,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1年,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在「提高無照駕駛罰則」上,無照駕駛機車或小型車罰鍰上限至2.4萬元;5年內累犯採最高額罰鍰,如有致人重傷或死亡並得沒入車輛;因酒駕吊扣銷駕照再無照駕駛者,機車、小型車加罰1.2萬元,大型車加罰4萬元;「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的部分,嚴重超速由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罰鍰上限也提高到3.6萬元;另交通違規檢舉也增加13項民眾可檢舉之項目。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統計112年5月1日至6月29日執法績效:路口不停讓行人取締684件違規,較去年同期181件增加503件(+277%);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取締726件,較去年同期19件增加707件(+3,721%);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取締2,479件,較去年同期560件增加1,919件(+342%);道路障礙(例:攤販占用車道)取締310件,較去年同期106件增加204件(+192%);有效改善交通秩序。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局長蔡文峰在此呼籲民眾遵守交通安全規則,警方將持續加強違規取締,提醒汽機車駕駛遵守交通法規以免荷包大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