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鄭姓男子將車停放於自宅門口騎樓,警方卻在數小時內連開3張罰單,鄭男非常不滿,指控警方開單舉發前未通知車主移車,甚至透過某媒體王姓記者放話恐嚇,羅織罪名;鄭男表示,「我全程都電話錄音,絕不向惡勢力低頭」。
鄭男指出,7月1日晚間7時31分許,王姓記者打電話給他,詢問有關端午節連假期間,車輛停放於自宅騎樓,幾小時內遭南市警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警員連開3張罰單一事。王姓記者在電話中指他對警方開單不滿,要求台南市警察局局長去立法院報告,並用隱喻方式羅織罪名,套話恐嚇,要刊登他的本名;鄭男立即回嗆,「我全程電話錄音,絕不向惡勢力低頭」。
鄭男強調,警方處理公務,他從未有任何行政干預,但警方疑似放話給媒體記者,恐嚇他並羅織罪名。「警方執法不公,且針對特定對象,我未曾檢舉不法,今日台南市警方居然找王姓記者恐嚇我,我會請長官主持公道」。
鄭男表示,當天返家後即將車移走,未再停於自宅騎樓,隔日車輛停放自宅門口,卻遭投訴檢舉,車輛停放於離路口約20公尺、紅線剝落不清處被開單,鄭男再度向金華派出所提異議,該處紅線不清有爭議。
再隔一晚,鄭男將車停在家扶中心門口,地面沒有紅線,竟又遭到投訴違規,鄭男親自赴金華派出所,找警方當面釐清真相,並證明沒有違停;鄭男強調,他從未要求警方不要開單及銷單。
第六分局副分局長林佳輝指出,112年6月,警方接獲民眾以110報案電話,連續向市警局檢舉違停事件,警方派員前往查處,發現違規屬實,即依道安修例56條逕行舉發,期間並未接獲民代電話。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所以,「騎樓係屬道路可供通行」,且85條第1項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有第56條第1項、第2項或第57條規定之情形,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之」。意即駕駛人在同一地點違規停車,駕駛人不在場,超過2小時未將車輛移置,警方可連續舉發,請民眾勿違規停車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