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陳聖璋/台南報導】陳姓男子、高姓男子、許姓女子及彭姓男子等4人,分別在台北市、台南市、高雄市及新北市,駕車或騎乘機車不禮讓行人優先通過,遭裁罰拒繳,經台南市交通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下稱台南分署)強制執行。
陳姓男子(住台南市北區、36歲)於110年12月間駕車行經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經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員警舉發,遭台南市交通局裁罰新台幣2,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陳男另有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違規事由,合計欠繳交通罰鍰3,500元,逾期不履行,經台南市交通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張哲榮表示,執行人員於今年5月25日收案後,即核發執行命令,陳男於接獲執行命令後,打電話與執行人員聯繫確定所欠金額,隨即匯款將罰鍰繳清。
高姓男子(住臺南市中西區、45歲)於110年2月間駕車行經台南市東區崇聖路與生產路口,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舉發,遭台南市交通局裁罰2,600元。高男另有滯欠7案交通違規罰鍰,合計罰鍰金額3萬3,600元,逾期不履行,經台南市交通局移送台南分署強制執行。
高男自111年12月份起按月繳納3,000元,高男於112年6月中旬到場繳納時,執行人員即優先抵償本件不禮讓行人罰鍰,其餘2萬2,500元則由高男繼續按月償還。
許姓女子(高雄市鼓山區,59歲)於111年3月間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與南屏路口,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經高雄市警察局鼓山分局員警舉發,遭台南市交通局裁罰1,500元,逾期不履行,經台南市交通局移送台南分署強制執行。執行人員於今年5月22日收案後,執行人員即核發自動繳納通知,許女於收到通知後,自行至超商繳款。
彭姓男子(68歲)於101年11月間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與雙鳳路,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經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員警舉發,遭台南市交通局裁罰1,500元,前經執行無效果,核發執行憑證交台南市交通局收執行,經台南市交通局再移送執行。執行人員核發執行命令,彭男於收到執行命令後,即自行繳清。
張哲榮提醒,道交新制自6月30日開始施行,針對汽車未禮讓行人之罰鍰金額上限,提高至6,000元,請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切勿搶越、逼讓,以免不慎造成行人傷亡,同時造成荷包大失血;台南分署將持續針對此類型案件優先執行,提醒駕駛人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