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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洗餐具示意圖(圖/資料照片,圖源:Pixabay)
為減輕免洗餐具對環境的傷害,原本行政院環保署自2002年7月起規定公部門(含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公立醫療院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餐飲業等8大類管制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但未規範至生物可分解塑膠(PLA)免洗餐具。為避免PLA影響我國既有回收體系並進一步減少免洗餐具用量,環保署從今(2023)年2月4日即預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今(29)日宣布,自今年8月1日起,8類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PLA免洗餐具,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表示,2002年7月開始規定公部門(含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公立醫療院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餐飲業等8大類管制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而於今年8月1日起,擴大前述8大類管制對象全面也不得提供生物可分解塑膠(PLA)製成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等免洗餐具。
環保署指出,該署參考歐盟西元2022年11月30日提出之生質基、可生物降解和可堆肥塑膠的政策框架指出,生物可分解塑膠建議用在減量、再利用及回收手段均不可行的特定用途。環保署考量近年業者多以生物可分解塑膠作為限塑後之替代材質,但其須於特定條件環境才能快速分解、且國內無合適之再利用方式及堆肥設施,影響既有回收體系並衍生相關環境問題,並為進一步減少免洗餐具用量,本次公告調整將生物可分解塑膠免洗餐具納入本公告不得提供之範圍,期待未來我國在源頭減量成效上更有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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