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3個要件者,可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的課稅所得4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指出,3個要件包括: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高雄國稅局說明,若未能符合上述條件,適用稅率則是按照持有期間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舉例來說,李先生在2017年2月1日以1,200萬元買入A屋,支付契稅等必要費用20萬元,由李先生及21歲女兒設籍居住,李先生於2019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處並將戶籍遷出,僅剩女兒設籍居住,之後在今(2023)年6月15日以1,800萬元將該屋出售,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
高雄國稅局表示,李先生雖持有A屋超過6年,且女兒有設籍居住,但他本人未設籍並居住連續滿6年(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僅2年8個月),而女兒為「已成年子女」,不符合前述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適用主體。因此其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課稅所得=成交價額1,8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500萬元;應納稅額=500萬元x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100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房地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不符合前述條件,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