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628 12:18:23)A小姐向公司指訴遭後座男同仁性騷擾,要求公司調查,公司約詢男同仁後,並未調動座位,A小姐第2次向公司提出申訴後,公司方調動男同仁座位;A小姐因認公司處置不公,遂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經地方政府評議委員會評議後,認定公司就遲延採取調整座位措施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第13條第2 項規定,進行裁罰。
嘉義縣政府勞青處指出,雇主對勞工保護照顧義務,為勞動契約附隨義務之一環,雇主應提供安全及友善工作環境,就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雇主除係最有能力為事先防範者外,亦係事件發生後最能透過其內部申訴機制處理該職場糾紛。
參照性工法第1 條立法目的,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精神,並非規範性騷擾行為人與被害人間法律責任,而係規範雇主建立友善工作環境義務,課予雇主事先防範及事後處理法律責任。
性工法第13 條第2 項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係在即時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並提供無職場性騷擾工作環境,以保障受僱者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及職場工作表現公平,以達成性工法第1條立法目的,並課以罰則預防雇主怠於踐行。
所謂「知悉」,基於雇主對受僱者防治受性騷擾義務,雇主於知悉受僱者受性騷擾時,不以受騷擾者應先行申訴,或受騷擾者於申訴時仍在職為必要,且該知悉不限於由受性騷擾者告知,經第三人告知或檢警調查而知悉,亦均屬之。
所謂「糾正及補救」,包括雇主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始末,以及調查完成後設處被性騷擾者感受,採取具體有效措施,給予完善保障,以免被性騷擾者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工作環境,保障受害勞工權益,諸如糾正行為人具結不可再犯、改善工作環境及條件、或進行相關教育訓練避免騷擾情事再生。
勞青處長陳奕翰呼籲,雇主們應加強宣導職場平權,並依性工法第 13 條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應辦理防治性騷擾教育訓練、設置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共同為員工營造安全舒適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