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恥言「黨譽」、「校譽」,自證鬼話連篇!(上)》所載:由筆者責負修訂的臺師大《國語教學中心設置辦法》,無論是在修訂前/後,事實從來沒有「副主任」一職的法定編制!2021年9月23日,筆者就臺師大副校長印永翔公然透過媒體,對全民瞞騙撒謊之事,以《學習華語,不能從公然說謊開始》為題,撰文指出:印永翔「公然撒謊」國語教學中心設有副主任一職,是「對臺師大暨『國語教學中心』的巨大傷害!!」。
拙文見報後,印永翔即透過由他越級指揮的二級單位– 臺師大秘書室/公共事務中心,於2021年9月25日向媒體傳佈:「為維護『校譽』,『本校』已依法提出告訴,針對此次投書《學習華語,不能從公然說謊開始》不實指控,『本校』也將依法提告」,同時施壓Yahoo奇摩新聞…等媒體,下架筆者的具名投書。結果,提告者從來就不是公法人 - 臺師大,而是假借公款、假公濟私的自然人 - 吳正己、印永翔、康敏平!
按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之規定:「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始得予以輔助』;又因公涉訟輔助之主要目的,係保障教師免於因執行職務受民、刑事訴訟箝制,致影響業務或校務之推動,而『非鼓勵教師興訟』,且『教師若有維護權利之必要,仍得提出刑事告訴、告發,由檢察官發動刑事偵查,亦可達到相同目的』,『告訴僅須申告犯罪事實,無延聘律師之必要』,故教師如以『告訴人』或『自訴人』之地位,對人民興訟而仍予涉訟輔助,即與涉訟輔助之本質不符,爰予以排除涉訟輔助之對象」,此早有民104年11月10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40144459號函令告示清楚可參。
惟臺師大校長吳正己,竟要求臺師大「教職員因公涉訟輔助小組會議」主席林安邦(主任祕書),通過補助吳正己、印永翔、康敏平對筆者恣意興訟之多個告訴案/再議案/交付審判案(地檢、高檢、地院)。此不僅公然違反前揭「教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始得予以輔助」之明文規定,且適已涉圖利、貪汙自肥情事。筆者因此乃於本(112)年5月4日,向教育部具名告發:「臺師大吳正己、印永翔、康敏平,以及人事室主任紀茂嬌…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涉圖利、貪汙」案。
就前述告發案,教育部於民112年6月20日,以臺教人(一)字第1120904188號函覆含糊回應:「1. 查臺師大教職員如擬申請因公涉訟輔助,經簽奉核准後,由該校『教職員因公涉訟輔助審查小組』會議,逐案審酌案情是否屬於『依法執行職務涉訟』,並於偵審終結後,審視有無命申請人繳回涉訟輔助之事由。2. 另查《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業於民國109年6月28日修正發布,於該辦法修正後新提出申請之教師因公涉訟輔助案件,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就以上教育部函覆之內容,適足謂為:「全無對象、主詞,文句曖昧不清」,顯係是為包庇不法,而圖謀自欺欺人。
另至於,臺師大《國語教學中心設置辦法》事實從未明文設有「副主任」一職案,印永翔在分別以民、刑事(由臺師大公款出資)對筆者提告後,筆者即向地院民庭承審法官提請:「調卷查處臺師大,是否違規私設『副主任』,涉有人事黑箱、圖利、貪瀆情事」。結果,由印永翔假徣公費委任的律師陳明暉,竟就於上(5)月15日,向台北地院陳報:「查被告(夏學理)於110年9月23日,不實指摘臺師大國語中心『並無副主任』一職,及據以指控原告(印永翔)『公然在報導中,透過媒體對全民撒謊』,而侵害原告(印永翔)名譽權。…原告(印永翔)『願捨棄』上開起訴請求範圍」。
看看臺師大無法無天在前,教育部包庇、瀆職在後,有如此這般的教育機構/機關,也就無怪乎臺灣的高等教育,會連年頹敗成司空見慣的笑話!哪裡還有什麼顏面,可奢談侈論個什麼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