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針對臺南市電子遊藝場違法擴大營業面積,主管機關經發局遲未有告發裁處,市議員林燕祝痛批經發局消極,是否刻意圖利業者,違背職務違法失職,要求市府政風單位查個清楚。
林燕祝說,她110年11月11日質詢時提出針對限制級電子遊藝場設置,依臺南市電子遊藝場自治條例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1千公尺以上與兒少法所規定的200公尺以上,經發局都沒有依法行政去做處理,她也拿出最高法院107年判決為例,電子遊藝場業辦理商業轉讓、負責人變更、擴大營業場所面積營業級別正變更,應視為新設立登記,經發局還是不作為。
林燕祝播放一段影片指出,諷刺黃偉哲與經發局真機靈,昨日收公文,今日就發新聞,原來是她於5月29日發公文給經發局,要了解電子遊藝場擴大營業面積的裁處情況,經發局於5月31日回覆她公文後,隔日卻見風轉舵,發出臺南市電子遊藝場擴大營業面積恐遭罰與已裁處狀況新聞。
林燕祝說,她向經發局要的公文,要含擅自擴大營業面積遭裁罰與已完成聯合稽查但尚未完成裁處之案件相關資料,經發局卻以「未裁處案件部分資料,因涉及個人隱私及營業秘密,依法礙難照辦」回覆,她詳查後發現原來是經發局羈押公文,長達1年5個月尚未對業者做出裁處,經發局是否有行政怠惰及涉及圖利業者,她將請大會移送檢調查辦。
針對電子遊戲場業違法設置不作為回應,南市府經發局說明,每年對電子遊戲場業以聯合稽查一次為原則,如有被檢舉會加強聯合稽查;自110年8月9日起簽奉核准,如電子遊戲場業屬獨資商業負責人申請變更,卽視同新設立,依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須符合距離國小、國中、高中(職)學校、醫院1000公尺以上距離限制。如屬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其獨資商業負責人申請變更登記,除須符合前前開自治條例規定外,另須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4項規定,距幼兒園200公尺距離限制。
經發局指出,自110年12月份起加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面積稽查,如確屬面積擴大,卽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依同條例第24條處以5萬以上至25萬以下罰鍰。
經發局局長林榮川表示,統計自111年1月份起至今年5月份底,共稽查電子遊戲場業571家次,其中130家次確認有擴大營業面積情形,目前累計已裁處54家次、裁罰金額計315萬元,囿於人力因素,已陸續發文請業者陳述意見及辦理裁處作業中,皆依法行政,絕無圖利業者情事。(林燕祝市議員服務處及臺南市政府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