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醫療網/記者鄭宜芬報導】37歲男星炎亞綸20日晚間遭指控強迫未成年者發生性關係,甚至偷拍影片的醜聞。針對相關控訴,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21日受訪表示,根據被害人指控的內容來看,關鍵字是「未成年」、「強制偷拍」以及「性影像外流」,這3點已經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要件,最重恐關7年。
網紅「耀樂」控訴,自己16歲時在非自願的情形下,與炎亞綸發生關係並拍攝性愛畫面,影片外流後對方只拿幾萬塊生活費打發,並威脅若爆料就要請黑道解決。炎亞綸隨後坦承兩人曾交往過,但私密影片並非本人流出,對此表示道歉。而炎亞綸所接下的台東熱氣球嘉年華演出,也遭台東縣府交通觀光處撤銷。
拍攝兒少性影像、妨害性自主均為「非告訴乃論罪」
衛福部保護司官員表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明訂,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等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等違反他人意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等行為,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有強制性交行為,恐已觸犯《刑法》221條「妨害性自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藝人疑似犯下的2項罪行均為「非告訴乃論罪」,司法警察機關知悉後,照理要立案調查,追訴期為20年。行為犯罪須由檢警調查蒐證才能定罪,一切調查、起訴權力仍應交由檢警,媒體及各界都不應妄下定論指揮辦案。
根據保護司統計,兒少性剝削案件中,每100件就有87件屬於影像相關的性剝削事件。張秀鴛提醒被害人若發現自己的性影像未經同意遭外流,建議不動聲色快速截圖保留證據,包括群組名稱、散播者的帳號名稱、影像被張貼的網址、網站名稱,並向「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申訴,若發現兒少性影像,亦可直接向該中心檢舉,後續會有相關司法協助與專業社工介入,政府也會補助相關心理諮詢及創傷輔導。
「這是愛?還是傷害?」親密關係6大精神暴力
親密關係暴力普遍存在於世界各國,不僅對被害人身心帶來莫大影響,所造成之 醫療成本及社會成本亦相當高,是需要關注的人權及公共衛生議題。在台灣, 19%民眾曾遭受精神暴力,8%遭遇肢體暴力,5%遭受性暴力。
同性伴侶受暴後求助人數逐年增加,光2022年就多達56,497人次通報遭受親密關係暴力。暴力樣態以58%肢體暴力及48%精神暴力為主,例如威脅出櫃、要分手就以自殘威脅是常見的暴力樣態。另外,精神暴力及跟蹤騷擾之樣態也增加許多,顯示民眾對暴力之覺察已從「看得見」的傷,同時包含「看不見」的傷。
- 監控行動
- 言語貶抑
- 威脅出櫃
- 情緒勒索
- 經濟控制
- 冷漠忽視
實務上發現,親密關係暴力初期常以精神暴力樣態出現,但因精神暴力不會造成可見之身體傷害,往往被忽略、淡化,錯失及早介入之時間。精神暴力極其隱微,除了多在私領域發生,不易察覺,更因為親密伴侶間有各種情感與身體的連結,愛與傷害之間的界線變得模糊,衛福部保護司呼籲社會大眾認識、瞭解並重視精神暴力及其帶來的傷害,提升眾人對此議題之關注、覺察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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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健康醫療網 https://www.healthnews.com.tw/readnews.php?id=5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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