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前言
聽人家說,只要立了遺囑,死後就會遵照遺囑上面說的辦,是否立了遺囑就可以指定某幾位子女繼承全部的遺產?但是看新聞報導又說遺產都有「特留分」,不管子女再怎麼敗家不肖,都還是可以在父母過世後分得部分財產?
今天我們來聊聊,在複雜的繼承規定中,有哪些方式可以「合法」對抗法律規定的特留分,做到自由分配遺產,掌握自己的遺產分配自主權而不受約束。
※法律條文可能有增有減,本文所述之法律規定系由刊出之日做為最新法律意見參考,若日後修法,以最新法律規定為依據。
一、什麼是特留分?跟應繼分有什麼不同?
1.1 什麼是應繼分
應繼分指的是每一位繼承人「應該繼承遺產的比例部分」。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四項裡面,配偶不算在內,因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可以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一同繼承遺產,所以不管是哪個順位,只要配偶尚在世,就有繼承權喔!
而配偶應繼分的比例如下:
《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也就是說,配偶與子女的應繼分比例是平均分配、配偶與被繼承人父母各1/2、配偶與被繼承人兄弟姊妹1/2,當繼承人順位是祖父母時,配偶的應繼分比例是2/3、祖父母是1/3。
這些是法律規定的比例,如果繼承人間有另外達成共識,就按約定方式執行。
1.2 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法律避免遺產發生分配不公時,特別賦予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最低比例」的遺產分配數額。
《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依法條可以看到,特留分的計算分配是按應繼分來算。這個特別規定可以想成是,當有繼承人可能因年邁、年幼或其他因素,導致沒有謀生的能力時,可以依靠這筆特留分的遺產來保障維持生計。
※相關法令:《民法》繼承編章
二、遺產一定要保留給特留分嗎?
2.1 有立遺囑的情況
當被繼承人過世,繼承開始之時,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立遺囑,就可能有特留分的情形發生。
前段說過,特留分的立法緣由是要保障繼承人若因分配不公,至少還有一定比例的遺產得保障繼承,而什麼情況會導致遺產分配不公?
就是被繼承人在遺囑上有自己的分配,例如想要全部的財產都留給某位子女,或是特別指定配偶不得繼承,這些都是侵害了繼承人權利的約定。
所以在有立遺囑的情形下,會需要計算特留分的機會居多。
2.2 沒有立遺囑的情況
為什麼前面會說是「有」立遺囑的情況比較會有特留分的情形?
因為如果沒有立遺囑,只要繼承人全數達成共識,遺產怎麼分,就是繼承人之間的約定。
就算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遺囑,最後繼承人要透過訴訟來決定遺產怎麼分的時候,也會由法院按「應繼分」的規則比例來分配,當然就不會有特留分的問題了。
還記得嗎?特留分是因為遺產分配不均的情況下,才會有的分配比例,若已透過訴訟來尋求「公平公正」的裁判,就沒有侵害繼承人權利的問題了。
※相關法令:《民法》第 1187 條、《民法》繼承編章
三、如何對抗特留分?
特留分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要「最低限度地保障」繼承人,所以只要是繼承人且符合要件,就有機會爭取遺產的特留分。
看到這邊或許有人會問,我的財產,我為什麼不能決定我要偏心誰?為什麼一定要給某位繼承人繼承?
所以這邊也提供大家幾個參考點,如果有遇到、或是認為這是可以避免發生的情形,也不失為一種應對的方法。
3.1 降低遺產總額
比起想把遺產留給誰,如果更不想被哪位繼承人未來繼承遺產,『有規劃性地安排資產比重』是很重要的一步,透過與專業律師或是會計師諮詢協助後,利用遺囑立定與『合法』財產處分轉移,例如:生前契約贈與、保險規劃、金融工具配置使用……等,來使未來可能計入遺產的總額降低,都是可行的作法。
3.2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行為
很多人會以為,特留分既然都這樣規定了,那繼承人不管對被繼承人生前是不聞不問還是欺騙虐待,都還是可以繼承遺產,其實這個觀念是不對的喔。
《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如果有上述幾項行為,是可以使該繼承人失去繼承權的,失去繼承權,也就表示不符合特留分的繼承要件了。
以上兩個方式看似簡單,真的要執行起來還是有其困難與複雜程度,例如被逼迫或遭遇虐待了,該怎麼證明自己真的是「被迫的?」,所以有任何疑問,都歡迎第一時間與律師聯繫,避免讓本來的有利佐證消失喔。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不論是遺囑規劃或資產配置,如何規劃得宜都是一門大學問,如果有想要如何分配自己的遺產,又不想被特留分綁住的話,建議大家盡早處理,也可以請律師一起協助規劃,才不會誤了最佳處理時間喔。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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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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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威傳媒新聞-Win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