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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賽購票規定有保障 公告出賽名單少糾紛

卡優新聞網/ 卡優新聞網 2023.06.17 06:34
新聞圖片

記者 范詩敏 報導

  許多球迷進場就是為了看「大咖」明星球員上場,但若球星沒出賽,恐引起消費者不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教育部公告施行,希望能避免運動賽事因為明星球員臨時未登場,導致消費者預期落空,衍生大規模消費爭議。

  「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共包含4大重點。第1,明定適用範圍,新規定僅適用於國內舉辦的運動比賽活動,所銷售的「單一場次票券」。至於「季票」是銷售一種會員資格,不在本案適用範圍內。

  第二,關於賽前資訊公告,業者應公告該場比賽「可出賽名單」,一旦名單發生變動時,業者應通知消費者或以明顯方式公告,並說明變動理由。若業者未通知或公告,消費者得要求退費;但球團或教練擁有調度自主權,在「可出賽名單」內之球員,並不代表一定會「上場」。

  第三,明定退票機制,業者應明定比賽日前消費者得退票的最後期限(不包括比賽日當日,且不得多於7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導致比賽延期者,延期後的比賽日前,消費者均得退票。

  退票事由可歸責於消費者時,得收取最高票面金額10%的手續費;退票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業者得不予退票;可由退票張數及其他事實綜合判斷是否為「非供自用」。

  第四,新法也強化安全責任,明定業者應訂定入場規範,以維護比賽品質、運動員及消費者安全;基於公安及逃生考量,具體要求售票數量不得超過比賽場館的「觀眾席數」或「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考量比賽過程中,可能產生各種風險,因此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球員和觀眾的權益。

  消保處提醒,民眾在購票觀賞運動比賽前,應注意業者所提供的各項售票資訊及退票機制,是否符合「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遇到相關消費爭議,可依法向業者主張權利或提出消費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處進一步呼籲舉辦運動賽事業者,銷售門票應避免使用具爭議廣告行銷手法,以免誤觸「不實廣告」法律界線。售票資訊應符合法律規定並確實履約。若是有未合規定者,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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