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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狼恫嚇少女「要聽話脫衣服否則被車撞死」 多次猥褻得逞

創新聞/陳聖璋 2023.06.16 10:03
新聞圖片

【記者 陳聖璋/台南報導】男子賴盈宏向未滿18歲之受害少女(下稱甲女)誆稱自己是乩身,以「要聽話脫衣服,否則出去會被車撞死」等語,恫嚇甲女致其心生恐懼而不敢反抗,多次強制猥褻並偷拍沐浴之影像,一審判處賴嫌4年6月,賴嫌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5日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109年1月間某日,賴盈宏邀約陳姓、羅姓少年及甲女至其住處,在2樓神明廳向甲女恫稱,「我是乩身要聽話脫衣服,否則出去會被車撞死」、「我朋友不聽我的話就被車撞死,這都是神明的意思」等語,甲女因對鬼神信仰及未知神秘力量之恐懼,於此心理壓力下畏懼如不順從指示,將招致超自然力量之不利結果,因而不敢反抗,聽從指示將上衣及內衣褪去,任令賴嫌以手撫摸其胸部,以此違反意願之方法,對甲女為強制猥褻得逞。

109年2月至5月間某日,賴嫌在其住處1樓房間,以同前言詞恫嚇甲女,甲女聽從指示將衣物褪去躺在地板上,任令賴嫌以手撫摸其胸部,對甲女強制猥褻得逞。

109年2月至5月間某日,賴嫌在其住處1樓浴室,以同前言詞恫嚇甲女,甲女聽從指示將上衣及內衣褪去,任令賴嫌以手撫摸其胸部並自行以手磨蹭生殖器官直至射精,對甲女強制猥褻得逞。

於109年2月至5月間某日,賴嫌在其住處1樓房間,以同前言詞恫嚇甲女,甲女聽從指示將內衣、內褲褪去交付賴嫌,賴嫌即持以自行用手磨蹭生殖器官,射精在甲女內衣、內褲上。接著續以同前言詞恫嚇甲女,甲女聽從指示穿著前開沾有賴嫌精液之內衣、內褲,對甲女強制猥褻得逞。

109年中旬某日晚間6時許,甲女在其住所浴室內裸露身體洗澡時,賴嫌以LINE通訊軟體與甲女進行視訊,在甲女不知情情況下拍攝其赤裸身體沐浴之猥褻影像而予以截圖,竊錄甲女身體隱私部位並使甲女被拍攝猥褻行為之影像。

一審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賴盈宏為滿足一己私慾,未顧及甲女仍處於心智及生理發展均未成熟之少年階段,竟假藉鬼神之說而以怪力亂神方式,違反甲女意願而為強制猥褻行為,對甲女之性自主決定權未予尊重,且以乘甲女不知情之方法,使其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造成甲女受有莫大身心折磨及傷害,亦破壞甲女對人之信任感,犯罪情節非輕,應予嚴正非難。

二審合議庭法官駁回上訴,係認原判決就本案之量刑部分,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逐一審酌,而為量刑之準據,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暨所犯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分別為刑之量定及定其應執行刑,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

被告賴盈宏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之理由,業經原審量刑時列為量刑因子詳予審酌,而原審所量處刑度復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且被告於上訴後,亦無增加有利於其之量刑事由。是本件被告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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